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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綦江法院审结一起涉粮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


利用担任粮食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靠粮吃粮”,伙同经营粮食公司同类业务,收受他人贿赂。綦江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粮食公司总经理职务犯罪案件,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


陈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市粮油总公司总经理、綦江粮食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敖某某等人以某粮油公司的名义合伙经营麦麸、有机小麦,个人获取非法利益437.3626万元。2015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綦江粮食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伙同姜某某、郭某等人,骗取綦江粮食公司资金共计174.79512万元,陈某某明分得44.45万元。201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市粮油总公司总经理、綦江粮食公司(綦江储备粮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粮食经销商钟某、罗某、李某某等人牟取利益,单独收受李某某、陈某某、左某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47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441.6元的“大重九”香烟2条;伙同郭某收受钟某、罗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429.1528万元,陈某某分得263.076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粮食系统担任总经理等职务期间,与他人以某公司的名义合伙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国有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4次伙同他人套取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先后接受多人的请托,为他人牟取经济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紧紧围绕双方争议焦点着重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022年12月30日,本案公开宣判,法庭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详细论证了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坦白、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庭最终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严惩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关系国家战略安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公司抢占任职企业的主要盈利业务,属于典型的“靠粮吃粮”型腐败。本案的审判,也告诫全体党员干部,要常思贪欲之害,敲响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警钟,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底线。



供稿:刑一庭 刘扬 孙涛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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