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小綦说法」低价购买存在“权利瑕疵”的二手车 风险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陈某从王某处低价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接车后没开几天,轿车就因存在“权利瑕疵”被租赁公司拖走,他能找王某要回购车款吗?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陈某购车款120000元。


案情回顾





陈某想买一辆二手车,经朋友介绍后联系到王某。王某称自己有一辆奥迪Q5小型轿车,是合法取得的质押车,陈某购买后可以取得该车的使用权。陈某与王某协商一致后,遂向王某微信支付购车款120000元。王某收款后,于2022年1月将车辆及行驶证、质押借款合同、质押债权转让合同等交付陈某。


2022年2月,该车辆被某租赁公司拖走,陈某遂报警。警方了解到涉案车辆被某拖车公司拖走,该机动车的所有人为案外人王某刚。经民警联系,拖车方系某租赁公司,该公司称涉案车辆系按揭车,因该车没有按时支付按揭费用,现公司收回该车。陈某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自己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綦江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王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作为购车款的收款方,同时也是车辆卖方,为车辆买卖合同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刚,被告王某系涉案车辆的无处分权人。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口头车辆买卖合同因涉案车辆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被拖走,陈某丧失了对涉案车辆的占有控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原告陈某失去对涉案车辆占有控制的直接原因是抵押权人某租赁公司强行拖车所致,但根本原因在于被告王某在交易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向原告陈某明示案涉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和转移风险。王某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所附图片信息等,不足以证明王某对其所出售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和转移风险已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


因此,王某对案涉买卖合同订立之目的未能实现,存在重大过错,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陈某购车款12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实践中出现了一类新的模式,机动车所有权人在机动车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又将车辆质押给第三质权人,质权人又通过与他人签订“车辆转(质)抵押协议”等方式移转给他人。在机动车被抵押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对于受让人权利的保护及救济问题值得关注。为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特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合法的二手车平台购买车辆,并仔细查验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切莫贪图便宜购买此类抵(质)押车辆,因为该部分车辆大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经济纠纷,若是此类车辆的来源不正规或者是盗抢车辆,将影响所有权人的实际利益,不仅车辆会被没收,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供稿:民二庭 张亦军 王姣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往期推荐


往期推荐



「失信曝光」失信曝光台第一期,看看有没有你认识的人?

「綦法动态」綦江法院开展“送法进园区 护航经济发展”专题活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小綦说法」低价购买存在“权利瑕疵”的二手车 风险由谁承担?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