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綦江法院案例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九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綦江法院办理的陈某等190人与惠州市某人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重庆市某职业技术学校、惠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陈某等190人与惠州市某人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重庆市某职业技术学校、惠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实习生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学校安排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劳务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均不得扣发或者拖欠。实习生的劳务报酬标准,应当结合相关约定合理确定。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4日,某职业学校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实习生合作协议》,约定:某职业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到某劳务公司的合作企业实习,某劳务公司按22.5元/小时/人向实习学生支付劳务报酬。2019年8月16日,某劳务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某劳务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派遣实习学生,总工价按23元/小时/人计算,其中,员工工资按20元/小时/人计算,管理费按3元/小时/人计算。


陈某等190人原系某职业学校学生。2019年8月,陈某等190名学生根据某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由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某科技公司实习。截至2019年12月,陈某等190人累计向某科技公司提供劳务192994小时,某科技公司将劳务报酬按23元/小时/人支付给某劳务公司后,某劳务公司按14元/小时/人支付给陈某等人,其余劳务报酬既未支付给某职业学校,也未支付给实习学生。陈某等190人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劳务公司返还劳务报酬共17407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裁判


某劳务公司作为接收并直接安排、派遣陈某等人工作的单位,与陈某等人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某劳务公司向合作企业派遣用工并结算劳务报酬后,应将劳务报酬给付陈某等人,而不得无故克扣。陈某等人虽非《实习生合作协议》相对方,但某劳务公司与某职业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协商确定的劳务报酬单价22.5元/小时/人最能体现实习学生付出劳动的实际价值,陈某等人的劳务报酬标准应当按照22.5元/小时/人确定。现陈某等人自认某劳务公司已支付每人每小时14元的劳务报酬,并要求补足每人每小时8.5元的差额,应予支持。人民法院遂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陈某等190人劳务报酬164044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来源:市高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往期推荐


往期推荐



「綦法动态」“弘扬革命精神 赓续红色血脉”法警大队党支部与区残联党支部开展联合主题党日活动

「司法为民」把诉讼服务“装上车”——綦江法院巡回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綦江法院祝劳动人民五一节快乐!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綦江法院案例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