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举案说法 | 工伤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辞职,单位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阜阳人社
2024-11-21

案情

夏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某日,正在仓库工作的夏某被突然掉落的货物砸中头部。夏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夏某按规定享受了工伤医疗待遇,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夏某恢复工作后又因难于胜任原有工作主动要求离职。公司基于夏某在治疗期间并未参加公司任何生产活动,也未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且损失已通过工伤保险得到弥补,拒绝在夏某离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夏某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对吗?

分析

先说结论,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此,夏某虽因难于胜任原有工作主动辞职,且工伤后未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公司也应支付夏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重点内容推荐


点击查看就业、创业、培训福利








·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 统筹策划:王卫峰

· 校对审核:陈晓东

· 技术支持:观知天下


往期推荐


活动交流 | 阜阳市举办“双招双引”“接您回家”考察交流活动法规宣讲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月-阜阳市启动人社故事 | 工伤1号“急救包”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阜阳人社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