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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 公司答应支付高额离职补偿,此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为了吸引人才,开出了远高于法定标准的条件,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因非法定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数额,这既是用人单位的承诺,也是对劳动者的保障。
因此,虽然该经济补偿的数额远高于法定标准,但是这种约定是双方自由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有效。
若该公司仅因为自己的承诺数额高于法定标准,就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无效,显然是对订立劳动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破坏,也是对自身信誉的破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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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 统筹策划:王卫峰
· 校对审核:陈晓东
· 技术支持:观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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