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关于工伤复发,这些事项要注意
工伤复发是指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
经治疗康复后
伤情已经基本稳定
又在原工伤部位发生伤病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认定工伤复发的前提是
伤情与原工伤部位的伤情
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
工伤复发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起来看!
工伤复发享受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具体包括:
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与治疗工伤的报销标准比,会打折扣吗?
不会。工伤复发享受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无论是首次发生工伤还是工伤复发,享受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标准是一样的,不存在打折扣的情况。
工伤复发后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可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复发由谁来确定?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小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工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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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统筹策划:王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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