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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 工作期间因打闹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阜阳人社
2024-11-21


案 情



曹某和宗某均是某公司员工,2019年5月5日15时45分左右,宗某进入车间大门刷卡完毕准备离开,遇到等待刷卡下早班的曹某,曹某开玩笑时用脚轻轻踢了下宗某的臀部,宗某随即返回与曹某打闹推揉,因曹某用力不当致使宗某失去重心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2019年9月11日,宗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那么宗某这种情况

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分 析



宗某这种情况

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本案中,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但其发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或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关,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而是因宗某与曹某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打闹推揉所致


因此,宗某这种情况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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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统筹策划:王卫峰

· 校对审核:陈晓东

· 技术支持:观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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