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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 递交辞呈又反悔,公司有权要求离职吗?
案 情
李某因一时冲动,向公司递交了将在30天后离职的辞职信。3天后,他后悔了,要求拿回辞职信,被公司拒绝。次日,李某乘工作人员不备,在公司人事主管没来得及作出书面批复时,从人事部门中偷走了辞职信。
30天期满后,公司仍要求他离职。李某认为自己在公司人事主管并未批复之前,便已要求不解除劳动合同并偷回了辞职信,意味着自己的辞职行为并未完成,公司无权让他走人。李某的观点对吗?
结 论
李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司有权要求他离职。
分 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只要劳动者遵循时间、书面形式的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都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便自然解除。
这种解除权,对劳动者来说也是“双刃剑”,非因特殊情况,不可反悔、不可撤销。这种特殊情况,就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该法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撤销辞职要求的申请,在辞职信送达公司之前到达公司,或者与辞职信同时到达公司,才可以撤销辞职要求,否则除非公司同意才可挽回。
本案中,公司已经收到李某的辞职信,他在三天后要求拿回辞职信时公司已拒绝,无疑不符合撤回的要件。同时,他偷回辞职信,并不能否定此前已经辞职的事实。
重点内容推荐
· 信息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 统筹策划:巫振
· 校对审核:刘凯强 陈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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