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第一期
一、单位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造成参保人员多领在职工资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造成参保人员多领在职工资待遇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追缴,单位持工资退回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发手续,个人多缴的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退还本人。
二、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未及时办理终止领取养老保险手续造成多发基本养老金的如何处理?
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未及时办理终止领取养老保险手续造成多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其个人账户余额或者一次性抚恤金中扣除,不足抵扣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追缴,并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三、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退,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四、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五、参保人员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遗属待遇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六、参保人员涉及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保待遇经告知后拒不退还的可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参保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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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统筹策划:巫振
· 校对审核:刘凯强 陈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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