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须知 | 阜阳市补充工伤保险参保须知
一
参保对象
阜阳市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建设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用人单位及其项目职工。
二
生效时间
参保缴费后,参保次日起生效,连续缴费的,缴费当月1日起生效。
三
企事业单位职工缴费标准
一类为每人每月6元,二类为每人每月8元,三类为每人每月9元,四类为每人每月11元,五类为每人每月14元,六类为每人每月17元,七类为每人每月21元,八类为每人每月25元。
四
企事业单位职工保险责任
1.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
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十级的,由保险人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6万元,二级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万元,五级2万元,六级1万元,七级0.8万元,八级0.6万元,九级0.4万元,十级0.2万元。2.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
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二级5.8万元;三、四级3.8万元。3.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
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保险人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6万元,六级1.1万元。4.—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
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由保险人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1万元,六级9.5万元,七级7万元,八级4.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万元。5.一次性工亡抚慰金
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工亡抚慰金12万元。五
责任免除
按照国家和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
其他
参保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在我市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阜人社秘(202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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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人社秘〔2021〕165号
关于在我市试行
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权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充工伤保险是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
二、我市行政区域(含颍上县、阜南县、临泉县、太和县、界首市)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可自愿选择与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补充工伤保险保费,并由商业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
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如出现工程项目延期情形,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延期保障手续。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核定补充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照该标准,按月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商业保险公司在保费到账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出具保险费发票;未及时出具的,不影响商业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满一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该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重新核定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商业保险公司予以补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补偿范围及标准见附件。
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应以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依据,商业保险公司不再另行认定或鉴定。
为确保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信息的一致性,社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同步核定各自缴费标准,及时支付相关待遇。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商业保险公司补充工伤保险保费和补偿金参考明细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日
附件:商业保险公司补充工伤保险
保费和补偿金参考明细
一、补充工伤保险投保缴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确定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6元;二类:每人每月8元;三类:每人每月9元;四类:每人每月11元;五类:每人每月14元;六类:每人每月17元;七类:每人每月21元;八类:每人每月25元。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1、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2、工程造价0.3-1亿元(含1亿元)缴费比例0.7‰;3、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缴费比例0.4‰;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二、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范围及标准
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及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工亡抚慰金: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抚慰金12万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十级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6万元;二级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万元;五级2万元;六级1万元;七级0.8万元;八级0.6万元;九级0.4万元;十级0.2万元。
3、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或经鉴定为1—4级伤残且住院期间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二级5.8万元;三、四级3.8万元。
4、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6万元;六级1.1万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1万元;六级9.5万元;七级7万元;八级4.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万元。
三、其他事项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9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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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统筹策划:巫振
· 校对审核:刘凯强 陈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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