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 | 事关工伤保险!
日前,省人社厅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
一
修订背景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8月1日公布,经2013年9月1日修订后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在促进我省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1年底,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达718.04万。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办法》在实施中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省人社厅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二
修订情况
《办法》修订前共8章49条。本次共修订19条,《征求意见稿》沿用原《办法》的体例,仍设8章,共49条。
三
修订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将公务员群体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2、明确了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2017年7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皖政办〔2017〕25号),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正式实施,并建立了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顺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推动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全面实现统收统支目标”的要求。
3、规范了工伤认定调查费列支渠道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规定,2019年,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停止执行《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56号),停止执行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工伤认定调查费有关条款,并规定各地开展工伤认定调查所需必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确保工伤认定等工作的平稳运行。
4、调整了5至10级的两个一次性待遇标准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省现行的五级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水平低于苏、浙、沪平均水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水平高于苏、浙、沪平均水平。为推进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促进长三角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趋同,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度调整我省五级、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后的待遇水平与苏、浙、沪相近,目的是为更好满足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医疗需求,稳定劳动关系,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四
意见反馈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5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信函方式寄至: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立法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ahgsbx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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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社厅
· 统筹策划:巫振
· 校对审核:刘凯强 陈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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