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皖阜劳人仲案〔2024〕182号(裁决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晓卉与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案〔2024〕1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晓卉工资人民币19,350元;
二、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晓卉经济补偿人民币17,732.08元;
三、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晓卉报销款人民币2,086.96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皖阜劳人仲案〔2024〕296号(应诉及开庭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胜月与被申请人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皖阜劳人仲案〔2024〕296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日内,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八时三十分在阜阳市清河西路279号原阜阳行政学院临街楼二楼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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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统筹:陈晓东
· 校对:刘凯强
· 审核:贺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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