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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能视同工伤吗?

阜阳人社
2024-11-20



案情简介

赵女士系某广告公司策划总监,某日上午,赵女士在与客户开会期间,出现身体不适就停止工作要回办公室休息,但是同事发现赵女士面色难看,呼吸急促,于是公司紧急将赵女士送医就诊。医院经抢救,当日下午宣布赵女士临床死亡,并作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赵女士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休克。


一个月后,赵女士家属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认定赵女士的情况,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广告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法律分析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赵女士被视同工伤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 发病造成的结果为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赵女士在与客户开会期间身体不适,因此属于工作期间发病的情况。在广告公司送医抢救后,当天即宣告死亡,亦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结论

赵女士应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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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

· 统筹:陈晓东

· 校对:刘凯强


· 审核:贺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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