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皖阜劳人仲案〔2024〕160号(裁决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皖阜劳人仲案〔2024〕160号(裁决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阜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孙凤亮与被申请人中阜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案〔2024〕1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阜建设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孙凤亮工伤医疗费人民币7,420.67元;
二、被申请人中阜建设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孙凤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748.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504元、护理费4,510.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953.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以上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171,435.87元。
三、驳回申请人孙凤亮的其余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第二、三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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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统筹:陈晓东
· 校对:刘凯强
· 审核:贺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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