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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13期)〡打篮球时被撞伤,撞人者却不构成侵权,为啥?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21-04-25

编者语

在体育活动中出现了人身损害,当事人起诉索赔,人民法院应对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等情形进行审查,若能排除有故意伤害或者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形,则应该将其作为正常体育活动致人受伤来处理。



基本案情


 小陈与小龚是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同班同学,某天中午,他们和另外几个学生利用课间休息时间在操场打篮球,在一次抢篮板球时,小陈与小龚先后起跳,由于双方的注意力均集中到了球上,导致小龚不小心把小陈身体撞伤。

小陈受伤后,被先后两次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分别诊断为右侧胫骨上端骺离骨折、胫腓骨上段骨折等。随后,小陈委托某司法鉴定所作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小陈达到十级伤残。



 小陈认为,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侵害系小龚的侵权行为所致,遂诉至我院,请求判决小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额共计17余万元。

小龚及监护人龚某某则辩称,双方系正常体育活动,小龚对小陈的受伤无错过,不构成侵权,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我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系在正常体育活动中发生事故,根据原、被告双方对受伤过程的陈述,以及其他学生提供的书面证词,可以认定原告受伤是因为体育活动中正常的身体对抗导致,被告并不存在故意伤害原告的情形。

而原告小陈未举证证明被告小龚对其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故原告诉求侵权赔偿于法无据,我院不予支持。



 同时,由于原告小陈自身也对受伤的后果无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我院判决被告小龚对原告小陈的受伤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小龚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龚某某承担。



法官说法


 体育活动,尤其是身体对抗性体育活动中,存在“风险自担”的原则,即对抗性体育活动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行为人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视为对所潜在的风险有充分认识,并且同意甘冒风险或者说同意风险自担。


杨睿法官指出,如若体育活动由自己和他人共同进行,则参与者除对自身损害承担风险外,也应对自己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风险,从而达到由运动的共同参与人共担风险的法律效果。此种情形下,如果双方对损害的造成均无过错,此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但为了鼓励正常的社会交流和体育活动的开展,避免造成另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在分担损失过程中,对致伤一方的责任不宜简单一切两半,也不宜苛之过重,而应当以酌情适当补偿为原则。

杨睿法官表示,随着社会活动的日益丰富,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体育活动受到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活动和体育活动的良性开展、有效化解纠纷之间寻求平衡点。


供稿人:民一庭 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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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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