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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24期)| 这10万元是彩礼,还是借款,法院会怎么判?

九龙坡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21-05-01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张女与贺男登记结婚,同年10月办了酒席。同年9月23日,贺男母亲往张女的银行卡转了10万元。


后来,由于张女和贺男闹不愉快,贺母欲索回转款,协商未果,便将小两口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主张曾经向张女转10万元是借贷行为,要求小两口还本付息。




法院审理


庭审中,贺母拿出一份《借条》,证明案涉款项系借款。然而,这份《借条》中载明的张女银行卡开卡时间却晚于《借条》的出具时间,《借条》上也只有贺男的签名,没有张女的签名。张女举示了一段通话录音,录音内容证实案涉款项系彩礼,对于该录音,贺男及其母亲均未表示否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银行卡开卡时间晚于《借条》的出具时间,作为《借条》出具人的贺男,不可能在开卡之前事先知晓银行账号。《借条》上仅有贺男的签名,无张女的签名,不能证明贺母转款时与小两口有借贷的合意,故认定贺母的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贺男出具的《借条》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对于张女举示的通话录音,贺男及其母亲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合法性,但却未举证证明该录音系张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故对于上述录音证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虽然贺男认可借贷关系存在,但系其自认,并不对张女产生约束力。张女以双方具有特殊关系,抗辩转款系给付的彩礼,对此,贺母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由于贺母未能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结合贺男、张女办酒席的时间,以及贺母转款的时间,可以认定该10万元系彩礼,而非借款。


图3 驳回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贺母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未上诉。





法官说法



九龙坡法院周杨法官提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不仅包括款项的实际支付,还包含借款合意的达成。对父母向子女的转款行为,认定时应以其明确意思表示为依据,父母在转款时或转款后作出给付彩礼的意思表示,子女表示接受的,则赠与关系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即使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父母也不得以借贷为由诉请子女返还款项。



撰稿人:民二庭  周杨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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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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