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2021年3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重庆法院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共六个)。九龙坡法院审理的陈某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成功入选。
通过案例,我们了解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后,受害者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陈某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陈某甲(女)与陈某乙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陈某乙因家庭琐事殴打陈某甲致其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痛,CT检查出右侧额叶脑出血。2020年3月,陈某甲曾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乙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陈某乙骚扰、跟踪申请人陈某甲。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该裁定因期限届满现已失效。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20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乙2019年1月殴打陈某甲致使其受伤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法给予陈某乙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陈某甲称陈某乙近期受到行政处罚,对其更加不满,多次辱骂、威胁,对其生命健康造成潜在危险,且陈某甲计划近日起诉离婚,为保障其人身安全,遂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通知陈某乙到庭接受询问,但被申请人陈某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根据陈某甲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结合报警记录、照片、病历等证据认定陈某乙有对陈某甲实施家暴的现实危险,遂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陈某乙对陈某甲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陈某乙骚扰、跟踪、接触陈某甲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受害者因家暴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件。对于因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当事人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结合首次申请的情形适当降低证据认定标准以作出判断,及时高效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作出严格限定,不超过六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后,受害者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同于普通诉讼案件,高度盖然性等证明标准不适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法官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有家庭暴力之危险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判断,以审查是否准许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受害者在首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得到准许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其起到重要保护作用。但是因有效期问题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受害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人民法院对家暴事实和相关证据的采信应当予以适当降低标准,开辟绿色通道以确保能够及时充分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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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