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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第七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6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第七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共10例),九龙坡法院审理的“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渝0107民初29001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厦公司”)系外地小微民营企业,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公司”)是重庆国有大型企业。2019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总价617459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对账确认供货金额为5843088.6元,后被告仅支付了货款50万元。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8月3日之前付款,扣除3个月的宽限期,最后付款期限为2019年11月2日。因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原告遂于2019年11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含质保金)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恒厦公司、被告中铁一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5843088.6元(含质保金),被告除向原告支付50万元货款外,余款未按约支付。对原告诉请的质保金,因截止开庭之日约定的质保期尚未届满,给付条件未成就,故对货款中属于质保金的部分不予支持,对除质保金外的未付货款4758779.74元予以支持。对违约金,法院判决以4758779.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最高金额56729.0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被告已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绝大部分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倡导企业诚信守诺的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本案中,原告系外地小微民营企业,被告系大型国有企业,原告供货后,被告却未按约付款。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时判决违约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帮助守约方及时实现债权、回笼资金、缓解经营困难,切实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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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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