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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案外人搬离被执行房屋,难?不难!



日前,九龙坡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历时多年、历经多个程序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






















据悉,蔡某远于2009年因购房向重庆某银行贷款90万元,2014年,因其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该行将其起诉至九龙坡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后,蔡某远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银行于2017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刘懋梅依法查封了蔡某远所购房屋,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内居住的却是蔡某远的弟弟蔡某明。原来,因欠蔡某明的钱,蔡某远于2013年与蔡某明签订协议,约定以“房抵债”的形式还钱,蔡某明随后花费数十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入居住。因此,蔡某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是房屋权利人,请求法院终止对房屋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依法驳回了蔡某明的执行异议,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遂依银行申请终结执行。











本以为和解后蔡某远会履行还款义务,没想到这只是他的“缓兵之计”,而且一拖就是4年。2021年,经银行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该案。

在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蔡某明发送了搬离通知,但他仍拒绝搬离。考虑到蔡某明对蔡某远的债权,且实际入住该房屋时间较长、装修费用较大,强制其搬离容易激化矛盾,执行法官提议可以将住宅和装修装饰、家具家电分别进行评估,成交后按评估价将装修装饰、家具家电款项支付给蔡某明,其余款项优先偿还银行债务。此方法得到各方认同,在多次明法析理后,蔡某明也同意了搬离。最终,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九龙坡法院切实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努力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权威的同时,灵活运用各种手段,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尽量减少衍生矛盾,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撰稿:执行局 邓旭东

编辑:包康君

审核:向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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