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原因变换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年限怎么算?
非本人原因被调到新单位工作,后被用人单位以违反公司制度,侵害公司权益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因赔不赔、赔多少、工作年限计算等对簿公堂,法院会怎么判?一起来看看。
基
本
案
情
2015年6月,小程入职A集团。2019年8月,小程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集团所属B公司上班,任人力资源副总监。2021年6月,小程接到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你违反公司制度,导致公司权益受损,现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小程认为公司解除劳工合同系违法行为,多次交涉无果后,以B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448元,该委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随后,小程以B公司为被告,起诉到九龙坡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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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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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原告违反公司制度,导致公司权益受损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其举示的打卡记录未经原告签字确认,也不能证明原告违反考勤规定达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被告无证据证明处罚通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向原告送达,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符合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被告关于原告违反公司制度,侵害公司权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
原告于2015年6月入职A集团,并于2019年8月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被告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即已满5年半不足6年。因双方确认原告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原告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月均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其应得经济补偿金高于原告请求的281448元,但鉴于原告只主张281448元,对此,法院予以尊重。
综上,九龙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448元。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
官
说
法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办法官提醒,工作年限关系到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休假天数、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值得高度关注。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而是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变换任职单位的,其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需安排劳动者到其他相关企业任职,此时劳动者工作变动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需,不同于一般的跳槽行为,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关于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之原因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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