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离婚时请求家务劳动补偿,法院判了!
近年来,随着育儿成本的不断提升,不少女性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培养子女不得不舍弃自身职场身份,成为一名“全职妈妈”。当她们选择舍弃工作全身心投入家庭生活时,其价值更应该被看见、被认可。“全职妈妈”需要的不仅是语言的赞美,她提供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应当“真金白银”地体现。那么,当婚姻出现裂痕时,“全职妈妈”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
孙某(女)与叶某甲(男)于201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叶某乙。婚后,叶某甲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居住在四川某市,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和老人,孙某甲选择留在重庆全职抚育和照顾叶某乙以及叶某甲与前妻的儿子叶某丙。然而婚后长期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孙某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要求叶某甲向其支付多年以来作为“全职妈妈”的家务补偿费50000元。但叶某甲则认为二人只是家庭角色分工不同,都是在为家庭付出,不同意支付家务补偿费。
法院判决
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叶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考虑到自结婚以来,叶某甲常年在外地工作,子女叶某乙、叶某丙均由孙某一人照顾,承担了子女抚育等较多的家庭义务,叶某甲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双方对补偿的具体标准未达成一致,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以及家庭收入、开支水平等予以酌情考虑,遂判决由叶某甲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30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提醒,由于家务劳动自身的特殊属性,其劳动价值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准确量化,一方对于家务劳动的付出在家庭生活中经常遭到忽视,“全职妈妈”由于没有工资收入,在家庭中缺失“话语权”的现象更是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引入“家务劳动补偿”条款,明确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充分尊重家务劳动的价值,为婚姻中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弱势一方提供制度保障,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同时也是对全身心投入家庭生活一方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同。
同时,法官再次提醒各位“全职妈妈”注意,家务补偿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应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诉求,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条款,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家务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且,家务补偿请求应当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当事人提出家务补偿的,法院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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