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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异地刑事案件,家门口就可查阅卷宗

2017-08-18 鞠涛 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对于刑事案件代理律师阅卷问题,我国刑诉法第38条规定得很清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虽说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刑事案件阅卷难仍然是让广大辩护律师头疼的一大难题。

2017年2月16日最高检部署应用电子卷宗系统,推动解决律师阅卷难顽疾。系统可以根据律师申请提供律师电子卷宗阅卷或刻录光盘,既缓解检察人员与辩护律师在阅卷时间安排上的冲突,又大大缩短了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时间。使律师“足不出城”就能够 查阅到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

最高检的惠民措施马上就在地方落地生根。2017年8月,沈阳市检察院组织研发的全市检察机关异地阅卷系统正式启用,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启动后,律师距离案件办理地检察院较远的,可以到其执业机构所在地检察院或市检察院申请异地阅卷,这样有效的节省了律师为了阅卷在途中的时间,提高了律师阅卷效率;利用异地阅卷系统为律师提供异地阅卷业务,解决了执业律师异地阅卷难的问题,免除了律师舟车劳顿之苦,让律师阅卷时间由以前的几天以上变成了几分钟内,律师可以通过案件管理大厅设立的律师预约电话、案件信息网以及微信平台向案件办理地人民检察院预约异地阅卷,经确认案件已受理,并已制作电子卷宗后,可向律师执业所在地检察院或市检察院提出异地阅卷申请,并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案件受理地检察院案管大厅接待人员接到申请后,立即查验律师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联系案件办理地检察院,导出电子卷宗,并上传至异地阅卷系统后,为律师现场刻录并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律师异地电子阅卷具有三大优点:一是有利于充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可以保障律师有充分的阅卷时间和较为宽松的阅卷环境。二是可以有效地节约办公资源,提升工作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三是律师阅卷从现场查阅、复印、拍照等传统方式转变为“刻录一张光盘带走”,随时可以查阅卷宗材料的无纸化办公,推动律师行业向科技化发展。

尽管新措施的出台会有部分律师担心此举将有可能带来新的不便,导致阅卷内容不全面等一些问题的出现;就好比在法院设置了律师绿色通道,仍有一些法院强制律师安检。但这仅是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之中必须要经历的挫折和阵痛。法院设置了律师绿色通道以及现在开始启用的检察机关异地阅卷系统在依法治国的当代,必将会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势必将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提高律师的办案效率,保证为委托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对树立律师行业在依法治国和法制宣传领域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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