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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李枫曝光郭敬明性骚扰事件

2017-08-24 陈斌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2017年8月21日20:00,作家李枫在微博上曝光“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讲2010年李枫被郭敬明性骚扰。事件一出,舆论哗然,一下就登上了娱乐的头条。

今天我想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个事件中郭敬明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件发生在2010年,郭敬明当时做了什么呢?李枫说:第一天晚上郭到了李枫的床上,把手放在了李的身上,被李制止了。第二天,郭提出要为李口交,李感觉恶心至极,拒绝了郭。第三天,两人就不再住一起了。



我们假设李枫所说的全部属实。郭需要承担责任吗?

从当时的行为分析,本案不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规定是这样的“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先,强奸要有性行为,当时并没有发生,不能认定为强奸;而且我国强奸罪规定的受害方必须是女性,性侵男性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另一方面,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里,强制猥亵的对象从原来的“妇女”改为“他人”,也就是扩大了受害者的范围,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受害者。


郭对李作出的行为,我们从李的只言片语中很难去还原,假设当时发生的事情确实很污很辣眼睛,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客观要件,那么是否可以依照“强制猥亵、侮辱罪”来追究郭的刑事责任呢?

我的答案是“不能”。


刑法中有所谓“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当时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法律修改后构成了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郭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当时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对象不包括男性,郭的行为在当时不认为是犯罪。因此,不能依照目前的“强制猥亵、侮辱罪”来追究郭的刑事责任。

综上,即使李枫所说的情况完全属实,郭也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反过来,李倒是可能会吃上官司,甚至可能被郭按照刑法中的诽谤罪提起自诉,我们希望李做好了应对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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