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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过当事人裁剪处理的借条可以作为证据原件认定案件事实

2017-09-29 京师法眼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09)浙商提字第 21 号

【裁判要旨】借条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确认借条所载明借款实际发生。从证据角度而言,借条属于书证,根据法律的规定,除法定例外,当事人向法院应当提交书证的原件,换言之,书证的复印件的证明力将受到极大影响。所谓原件,即最初产生的原始书证。原件的判断标准在于其产生的过程,初次产生的证据即为原件,在原件基础上产生的证据则非原件。因此,经过当事人裁剪处理的借条虽然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最初的借条,但是该借条仍然是最初产生的借条,而不是在原始证据的基础上产生,因此,经过当事人裁剪处理的借条可以作为证据原件认定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现有证据能否证明陈文辉向冯梦借款 30万元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在再审庭审中均予以确认。首先,关于陈文辉所出具借条是否为原件的问题。再审申请人陈璐认为:冯梦提供的借条已经过裁剪,不是原件,据此不能认定冯梦与陈文辉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虽然从一审法院分别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和 2008 年 1 月 18 日询问冯梦笔录所记载的内容看,冯梦陈述为了复印,将陈文辉分别于 2005 年 3 月 26 日、2005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借条下半张撕掉或剪掉。但从借条载明的内容看,完整地反映了陈文辉向冯梦借款的事实,应认定为原件。再审申请人陈璐要否定本案借条为原件的事实,依据不足。其次,关于二份借条“不能排除一次性书写而成”的问题。经司法鉴定,落款日期分别为 2005 年 3 月 26 日及 2005 年 7 月 5 日的借条上书写的字迹不能排除为一次性形成。“不能排除”只是一种可能,既不能肯定,又不能否定,无法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故不能作出倾向性的肯定判断。而鉴定结论中“倾向认定为陈文辉所写”具有倾向性的判断,据此可以作出肯定判断。陈璐认为原一、二审法院对鉴定结论的采纳适用双重标准的理由不能成立。再次,关于情理问题。再审申请人陈璐认为:陈文辉向冯梦借款并且未归还不符合常理。理由是其父亲陈文辉与冯梦非一般朋友关系。至于陈文辉与冯梦之间的关系,不能作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综上,再审申请人陈璐相应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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