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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手段向银行骗取贷款,是数罪并罚还是按一罪论处?

2017-10-09 喻学辉、王佳丽梅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引子:

江西第一起涉及p2p网贷平台的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被告人孙某注册成立了江西畅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源公司),朱某、刘某(2014年7月至案发)先后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自2014年1月始,孙某等人大肆面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南瓜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实际畅源公司系以帮助融资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放贷给个人或者企业进行牟利,将大量虚假借款人的抵押物作出项目标的放在网站上进行融资,并允诺给予投资者月息1.5%-2%的高收益作为回报,再将融资款全部放在公司账户上进行任意支配使用。孙某将上述资金用于个人高额利息放贷、支付平台会员利息、维持公司日常开支等。2014年1月至11月份,被告人孙某、刘某等人采取上述手段共吸收了536名会员投资款共计46025769.72元,后因放贷给他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致资金链断裂,上述会员中314名总计11965491.67元的投资款无法兑付。在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孙某还先后九次通过提供虚假煤炭购销合同等材料和虚开七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造成银行3000余万元本金未能收回。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于检察院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本案(2015)东刑初字第570号判决书第27页认定“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为骗取贷款,无抵扣税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及相关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评析】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符合刑法上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理应对孙某按此罪定罪量刑处罚。但根据(2015)东刑初字第570号判决书对此种情况的认定、解释以及最后的判决可知,判决书采纳了刑法理论上关于牵连犯的概念,认为孙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关系,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目的并不是抵扣税款,而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故判决书中对孙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认定。

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我国刑法分则也有关于牵连犯的具体罪名,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受贿罪以及徇私枉法罪等罪名,因徇私枉法等行为是收受了请托人的贿赂所致,二者之间具有原因和结果的牵连关系,故刑法条文对此情况做一罪处理,择一重罪处罚。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或法条竞合犯。触犯不同的罪名,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联系。

本案中,孙某等人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银行贷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之后骗取贷款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也分别构成了刑法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骗取贷款罪。且两个罪之间构成了方法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在现行刑法条文中亦没有对此种情况需要数罪并罚的特别规定。孙某等人的情况符合牵连犯的构成条件,故(2015)东刑初字第570号判决书只认定孙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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