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5省区光伏利用率下降!消纳问题推进分布式配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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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北极星储能网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文中提出整县分布式光伏需配置储能。(政策原文见文末)除了山东之外,近半年以来,还有四川攀枝花、江苏昆山、浙江诸暨/永康绍兴、河北等地也投都提出了分布式发电项目需配储能,截至目前,已有9省市对分布式发电配建储能规模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仍然以山东枣庄配储规模要求最高,具体为光伏装机容量的15%~30%建设储能,且储能时长2~4小时。而配储需求蔓延向分布式的原因,或许来源于新能源消纳问题。从全国省级区域新能源并网消纳情况来看,2022年上半年,以山东为首的15个省区光伏利用率较2021年度下降,新能源消纳已经成为新能源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因而新能源配储能的要求也在逐步推向分布式发电领域,山东就是其中一例 。山东
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2年8月
内容:其中,户用、工商业直接纳入,整县分布式需配置储能;2023年底并网的海上风电、2025年底并网的海上光伏可免于配储。
枣庄
《枣庄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试行》
2021年11月26日
内容:综合考虑开发规模、负荷特性、光伏利用率等因素,按照装机容量15%~30%、时长2~4小时配置储能设施,或者租赁同等容量的共享储能设施。
云南
《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2022年7月21日
内容: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一定比例精准配置储能,鼓励采用共享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川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房分布式光伏安装的通知》
2022年8月10日
内容: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户用光伏项目配备储能设施。
青海
《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1年1月18日
内容:将实行“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模式,新建新能源配置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0%,时长2小时以上。
海南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2021年3月15日内容:明确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2022年1月5日内容:单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不低于10%的储能装置。
澄迈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2022年4月11日内容:技术方案中按照25%,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得10分。按照20%,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得5分。按照15%,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不得分。江西
《关于做好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3月19日内容: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竞争优选的的项目,可自愿选择光储一体化的建设模式,配置储能标准不低于光伏电站装机规模的10%容量/1小时,储能电站原则上不晚于光伏电站同步建成。
福建
《关于因地制宜开展集中式光伏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年5月24日内容:优先落地一批试点项目,总规模为30万千瓦,储能配置不低于开发规模的10%。《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2022年3月29日内容:试点项目必须同步配套建成投产不小于项目规模10%(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未按要求与试点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的,配建要求提高至不小于项目规模15%(时长不低于4小时)。
甘肃
《关于“十四五”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5月28日内容:河西地区(酒泉、嘉峪关、金昌、张掖、武威)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10%配置,其他地区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5%配置,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低于2小时,储能电池等设备满足行业相关标准。
嘉峪关
《嘉峪关市“十四五”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2022年3月10日内容:申报项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规模20%,储能放电时长不小于2小时。华亭
《华亭市“十四五”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2021年12月14日内容:新建5万千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最低配套5%储能设施,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不小于2小时。天津
《2021-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2021年保障性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6月7日内容:规模超过50MW的项目要承诺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储能设施或提供相应的调峰能力,光伏为10%,风电为15%,且储能设施须在发电项目并网后两年内建成投运。
湖北
《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6月7日内容:可配置的新能源项目规模小于基地规模的,不足部分应按照化学储能容量不低于10%、时长不低于2小时、充放电不低于6000次的标准配置储能。
河南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6月24日
内容:I类区域消纳规模为3GW,要求配置项目10%,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总规模300MW/600MWh;II类区域消纳规模为1GW,要求配置项目15%,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预计储能总规模150MW/300MWh;III类区域可协商规定消纳规模,要求配置项目20%规模,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
陕西
《陕西省新型储能建设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2021年6月24日
内容:从2021年起,新增集中式风电项目,陕北地区按照10%装机容量配套储能设施;新增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关中地区和延安市按照10%、榆林市按照20%装机容量配套储能设施。储能系统应按照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及以上,系统工作寿命10年及(5000次循环)以上。
宁夏
《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11日内容:在新能源富集的宁东、吴忠、中卫地区先行开展储能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储能设施按照容量不低于新能源装机的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原则逐年配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2022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意见的函2022年1月13日内容:2022年宁夏保障性光伏并网规模为4GW,需配套10%、2小时储能。
辽宁
《辽宁省新增风电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7月16日内容:优先支持在辽宁省有一定的调峰调频能力、承诺配套储能设施10%以上、具备源网荷储、多能互补条件三种条件的项目。《全省风电建设规模增补方案》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2月14日内容:鼓励配套建设不少于风电装机规模15%(时长4小时以上)的新型储能设施可以优先支持申报。省发改委关于征求《辽宁省2022年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3月17日
内容:配套建设光伏装机规模10%以上的储能设施《辽宁省2022年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5月13日内容:阜新治沙光伏项目50万千瓦、盘锦水面光伏项目20万千瓦、大连滩涂光伏项目10万千瓦。优先鼓励承诺按照建设光伏功率 15%的挂钩比例(时 长 3 小时以上)配套安全高效储能(含储热)设施,并按照共享储能方式建设。
安徽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8月2日内容;储能电站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1小时,循环次数不低于6000次,系统容量10年衰减不超过20%,
《关于征求2022年第一批次光伏发电和风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方案意见的函》2022年3月29日内容:市场化并网条件主要通过申报项目承诺配置电化学储能装机容量占申报项目装机容量的比例进行评分,最低比例不得低于5%,时长不得低于2小时。《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8月26日内容:大同朔州忻州阳泉配置10%以上储能。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2022年8月1日内容:园区新增年用电量均不少于5亿度电,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优先支持具备可调节能力的用电负荷。《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2022年7月22日内容:申报一体化项目,需同时满足新增负荷年累计用电量原则上要超过5亿千瓦时,储能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4小时)。《关于征求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全额自发自用两类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2022年3月22日内容:要求新增负荷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8月27日
内容:电化学储能容量应为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 15%(2 小时), 充放电不低于 6000 次(90%DOD),单体电芯容量不低于 150Ah。
《关于自治区2021年保障性并网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优选结果的公示》
2021年10月8日
内容:在本次纳入保障性并网名单的风电项目名单中,储能配置比例较高,35个项目中,有31个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为30%/2小时,累计规模达610万千瓦;2个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为25%/2小时,累计规模为40万千瓦;2个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为20%/2小时,累计规模为30万千瓦。
同时,在本次纳入保障性并网名单的光伏项目中,25个项目中,有7个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为30%/2小时,累计规模达110万千瓦;4个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为15%~20%/2小时,累计规模为35万千瓦;其余项目配备储能比例为20%~30%/2小时,累计规模达240万千瓦。
河北
《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2021年9月18日内容:南网、北网保障性并网项目分别由开发企业按照不低于项目容量10%、15%配置储能装置,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规模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2021年10月9日内容:南网、北网市场化项目配建调峰能力分别不低于项目容量的10%、15%,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3小时,配建调峰能力应与市场化并网项目同步建成投产。《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2021年12月31日内容:冀北电网区城围场、丰宁两县坝上地区所有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20%、4小时,其他区域按照15%、4小时配置储能装置;河北南网区域所有光伏发电项目按照10%、4小时配置储能装置(或20%、2小时)配置储能装置。配套储能项目应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期建设、同期投产。2022年3月16日《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试行)》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逐步按照“光伏+储能”方式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配套储能,可选择自建、共建或租赁等方式灵活开展配套储能建设。配套储能原则上应在主要并网点集中建设,优先采用380伏并网,并网点应在分布式光伏并网点附近,以解决部分台区电压偏差、设备重过载、就地无法消纳等问题。配套储能以不出现长时间大规模反送、不增加系统调峰负担为原则,综合考虑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规模、负荷特性等因素,确定储能配置容量,提升系统调节能力。配套储能装置应满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
广西
《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2021年10月9日内容:列入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建设方案的项目共22个,总规模325.1万千瓦。2021年安排325.1万千瓦,配20%*2h储能;
列入2021年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建设方案的项目共17个,总规模395.4万千瓦,2021年安排330.4万千瓦,配15%*2h储能;
梧州
《关于规范我市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发展》
2022年1月28日
内容:新增风电光伏项目配备不少于10%容量储能项目,提高电网调峰调频能力。要求风电光伏项目开发企业应提高项目设备先进性、储能设施、配套产业落地等方面能力。
湖南
《关于加快推动湖南省电化学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2021年10月13日
时间:风电、集中式光伏应分别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5%、5%比例(储能时长2小时)配建储能电站。
湖南
《2021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2年2月19日内容:建立独立储能共享和储能优先参与调峰调度机制,新能源场站原则上配置不低于10%储能设施。《关于公布2021年市场化并网项目名单的通知》2021年11月11日
内容:在落实灵活调节能力方面,应根据企业承诺,按不低于10%比例(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建或租赁储能(制氢)设施。
淄博
《淄博市实施减碳降碳十大行动工作方案》2021年11月15日内容:全市新增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10%装机容量标准配套储能设施。
浙江
绍兴柯桥区
《关于柯桥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公示》
2021年12月16日
内容:通过合理优化光伏、电储能配比和系统设计,建议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全生命周期内,按照发电装机容量的10%建设储能设施,储能设施存储时长需在2小时及以上,为电力系统提供一定的容量支撑和调节能力。
杭州
《杭州临安“十四五”光伏发电规划(2021-2025年)》2021年12月21日内容:结合电网提升统筹规划储能设施布局,按光伏及风电装机容量10%~20配置。
义乌
《关于推动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和加快区域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2021年1月5日内容:光伏项目原则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配建可自建或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共享储能)模式。
诸暨
《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2022年5月20日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同时,按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10%的要求总体配套建设光伏储能设施容量。永康
《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2022年5月11日鼓励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建设储能设施,充分利用目录分时电价机制,主动削峰填谷,优化区域电网负荷需求。方案中提出对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千瓦逐年退坡。江苏
《省发改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9月29日内容:长江以南地区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小时;长江以北地区原则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小时。
苏州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工作意见(试行)》2022年5月1日内容: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以上的光伏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昆山
《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2022年7月15日内容: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成部分一并办理备案新疆
新疆喀什地区
《2021年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2021年3月19日
内容: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莎车县、塔什库尔干县、叶城县四县发布了2021年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招标公告,四地光伏项目共550MW,要求配置储能不低于2小时。
上海
《上海市能源电力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2022年8月11日内容:积极发展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引导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金山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2022年1月11日内容:建设电化学等储能装置,且配置比例不低于20%、时长4小时以上。储能系统应满足10年以上工作寿命、系统效率大于90%、电芯温度偏差小于7摄氏度、年平均衰减率不大于2%。山东政策原文如下:
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一)创新机制、分类施策。聚焦破解电网接入瓶颈,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市场化程度差异和行业发展需要,分类保障并网。
(二)市场主导、企业自愿。建立市场竞争规则,鼓励和引导项目开发企业主动自愿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能力建设,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发展环境。
(三)储能优先、增量提效。将储能容量配置比例作为风光项目并网的最优先条件,按照统一的排序规则依次保障并网,盘活消纳空间,提高项目开发的规模和效率。
(四)动态调整、滚动实施。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动态调整年度重点实施项目,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接续开发机制。
第三条省能源局会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依据我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目标,综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风光合理利用率和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等因素,测算年度开发建设容量。
第四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审核项目用地、生态环保、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推动项目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开发企业自主确定储能配置方式和配置规模,通过政策保障或市场竞争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开展项目建设。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六条 按照项目类型和特点,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为保障性项目、市场化项目和就地消纳项目。
第七条 保障性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予以保障并网的项目,主要包括自然人利用自有屋顶投资建设的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省有关政策支持的整县分布式光伏、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国家及省级批复的试点示范项目。
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直接保障并网。
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各县(市、区)规划要求积极配置储能设施,保障并网。
2023年底前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2025年底前并网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其他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由开发企业按承诺配置储能设施,全力保障并网。
第八条市场化项目是指在自愿的前提下配置储能获得并网规模的陆上风电、陆上集中式光伏项目。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排序,依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直至达到容量规模上限。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即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
第九条就地消纳项目是指不增加电网调峰压力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不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电力专线供电的新能源自备电站以及发电全部制氢、海水淡化等项目。该类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须装表计量并纳入电力行业统计范围。
第三章竞争排序规则
第十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对市场化项目配套的不同类型储能,按照储能容量(可存储电量,MWh)进行统一折算。储能容量折算标准如下:
1.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按照可存储电量为标准折算储能容量。
2.按计划按标准完成灵活性改造任务的煤电机组,以新增深调能力的10×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
3.燃气机组示范项目,按核定调峰能力(MW)×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
4.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按照制氢装机运行规模×制氢时长(最多不超过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风光制氢省级试点项目可适当放宽折算标准。
第十一条对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容量比例、储能方式等因素,由高到低通过竞争排序获得并网资格。
1.优先支持储能容量比例(储能容量/新能源装机规模)高的项目。
2.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储能规模比例(储能规模/新能源装机规模)高的项目。
3.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建设使用大型共享储能电站的项目(适用于省级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其次支持配建储能的项目,再次支持租赁储能的项目。
第十二条煤电灵活性改造新增深调能力和燃气机组调节能力(适用于省级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参照配建储能的项目排序。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市场化项目通过“新能源云平台”(http://sgnec.esgcc.com.cn)参与竞争,项目开发企业登录系统填报项目开发建设信息,上传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诺配置储能等支持性材料。项目开发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广泛接受行业监督。
第十四条市场化项目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项目开发企业在“新能源云平台”提交项目信息,由系统按照规则自动排序,在规定时间节点依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项目及其配置的储能设施、储能规模、项目排序和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情况均在“国网新能源云平台”公开并接受查询,保障广大企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五条开展储能技术监督服务,对在运储能项目开展线上运行性能监测和评价,保障储能电站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各项目开发企业承诺建设(或租赁)储能设施不得晚于风光项目建成并网时限,未按承诺标准落实储能的项目不予并网。
第十七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应按照承诺建成时限按期并网,对未按期全容量建成并网的项目,移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一年内不得参与竞争。填报虚假信息的,申请将其法人列入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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