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2017年-2019年,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与墨卡托基金会在中欧基金会国际交流领域形成共识,达成合作。双方将共同促进中欧基金会间的沟通交流、相互理解与合作。目前,2018年中国基金会秘书长访欧项目的参访成员遴选工作已经结束,参访的秘书长们正在有条不紊的准备各项事宜,以实现更好参访交流。
本篇特别选择民政部“基金会管理制度研究”培训团2016年对德国基金会发展管理的考察报告,该报告系统梳理了德国基金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特点,尤其是从管理制度的角度作了详细的介绍,给我国的基金会管理带来了很多启发。从本周起,我们将会陆续选择相关的德国基金会考察报告分享给大家。
本文转载自中国社会组织杂志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升基金会的管理水平, 2016年11月6日至26日,民政部“基金会管理制度研究”培训团一行,赴德国学习基金会发展情况及管理制度。此次培训围绕“基金会管理制度研究”这一主题,邀请德国政府机构官员,研究机构、知名大学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授课,组织考察了巴伐利亚州财税部、教育文化科学和艺术部等基金会的监管机构,并实地调研了柏林自然保护基金会、柏林人道主义基金会、巴伐利亚研究基金会、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德国歌德学院、德国西门子基金会、德国联邦基金会总会、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德国普鲁士文化遗产基金会、德国基督教新教救助机构——给世界面包、德国质量检测基金会、德国志愿者工作学院等社会组织。经各方努力,培训实现了预期目标,完成了预定任务。
德国基金会基本情况
德国有着悠久的结社传统。早在12世纪,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市民阶层的诞生,中下层市民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通过建立行会进行自我管理并协调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关系。从行会文化滋生出平等观念、公共伦理和团体意识,社会成员无论出身、地位、宗教和信仰如何,都应遵守共同的规则、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德国,结社意识深入人心,有德国谚语云,“三个德国人就有一个协会”。德国法律充分保障社会组织发展的权利,以德国的基本法为基础,《德国民法典》“总则”中有关社团法人的规定为基本规则,联邦社团法的专门规定为补充,形成了较完善、系统的社团组织法律制度框架结构。德国的社会组织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中独立、规范、有序地运行,不仅历史悠久,而且范围广、类型多,涵盖了医疗、环保、教育、体育、文化、慈善救助等多个领域,成为德国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服务事业的重要支柱。据了解,目前德国登记的社会组织约62.7万家,还有大约50 多万家为未登记但可以正常活动的社会组织。
基金会是德国社会组织中的一个重要类别。德国的基金会事业最早可追溯到古典时代。在德语中,基金会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词,有上千年的历史,意思是捐献自己的财产。到13 世纪,基金会事务正式成为教会法的组成部分。13 世纪之后,逐渐出现与教会基金会相区别的世俗基金会。1900 年《德国民法典》对基金会做出明确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迅速从战争废墟中恢复过来,在经济实力稳步提升、企业和个人财富迅速积累的背景下,德国政府为改善国家形象,支持基金会承担部分公共事务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展对外援助,为基金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从1974 年到2015年,德国基金会迅速发展,按照德国联邦基金会总会的统计,截至2015年底,德国有正式登记的基金会21301家,另外还有1万至2万家没有登记但社会认可的基金会。基金会浓厚的经济基础、规范的运作和较强的服务能力,使之在德国及国际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
德国基金会的概念
在德国,基金会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为了某个具体的目的,捐献资金或其他财产而设立的具有权利能力的财团组织。按设立目的区分,95%以上的基金会,其设立目的是公益性的,属于公益基金会。其余属于为个人或家族利益设立的私人基金会。“基金会”并非法律专属概念,协会、社会服务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学校,甚至一些未登记的组织,均可使用“基金会”的名称进行活动。其组织形式涵盖协会、基金会、服社会务机构、社会企业,如柏林州自然保护基金会、德国歌德学院、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德国基督教新教救助机构——给世界面包、德国商品检测基金会等,都属于基金会组织。
二
德国基金会的发展现状
根据德国联邦基金会总会的统计,截至2015年底,德国有登记的基金会21301家。近30年来,德国基金会持续发展,经历了两个快速发展阶段,一个是1990年前后,因两德统一,基金会成长迅速;另一个是2007年以后,德国对有关基金会捐赠的法律作了更加有利的修正,刺激基金会快速增长,当年新增基金会1134家。从2001年到2015年,德国基金会从10500家发展到21301家,增长了一倍。其中2015年新增583家。从基金会设立的宗旨与业务范围来看,28.8%属于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领域,15.3%属于教育事业领域,15.2%属于艺术文化事业领域,12.4%属于科研学术领域,4.2%属于环境保护事业领域,24%属于其他类别(包括发展援助、教会组织等)。
但在实践中,基金会的业务范围通常存在跨领域发展的情况,按照德国联邦基金会总会的分析,49.8%的基金会开展福利慈%善活动,35.2%的基金会开展教育活动,31.5%的基金会开展艺术文化活动,25.3的基金会开展学术科研活动,12.8%的基金会从事环境保护事业,12.6%的基金会从事公共卫生事业,10.1%的基金会从事体育事业。
基金会总资产约1000亿欧元,以中小基金会为主,50%的基金会资产少于33万欧元。从基金会资金规模分析,资产在1亿欧元以上的为0.8%,1亿至1000万欧元的为4.5%,1000万至100万欧元的为 22.5%,100万至10万欧元的为45.9%,10万欧元以下的为26.3%。每年服务基金会宗旨的支出170亿欧元。基金会从业人员15万,平均每个基金会30人,有四分之三的基金会工作人员低于10人。基金会地区分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金会数量最多的前三个州是汉堡州、巴伐利亚州,巴登—符腾堡州,其中数量最多的汉堡州,每万人基金会数量是78个。
三
德国基金会的分类
(一)根据基金会的资金来源、设立目的、法律依据划分,德国基金会可以分为公法基金会、民法基金会两类。
公法基金会。通常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根据专门的法律,为了具体的社会公共利益出资举办,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为基金会提供资金保障,支持基金会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管理。目前德国有1000多家公法基金会。如成立于1957年的德国普鲁士文化基金会。按照联邦立法确定设立,其宗旨是对普鲁士王国的建筑、艺术品、档案馆和图书馆等遗留文化财产进行保护、传承和管理,所管理的财产包括柏林国家博物馆、国家图书馆、国家机密档案馆、南美研究院、国立音乐研究院等5个院馆。德国联邦政府和16个联邦州共同为其承担法律和财务方面的责任。
再如,德国普鲁士文化遗产基金会归属于联邦文化部,并由文化部负责监管。该基金会目前有2500名雇员,2016年经费预算为2.8亿欧元,由联邦政府及各联邦州政府共同承担,其中联邦政府承担75%,各联邦州政府承担25%。另外,成立于1981年的柏林自然保护基金会,也是公法基金会。该基金会根据柏林州议会通过的专门法律设立,承担政府转移职能,为柏林市环境保护提供公共服务,如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遗产、预防气候变暖、开展与狩猎相关的服务工作、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颁发自然和环境保护荣誉奖等。其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是柏林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局。目前共有50名工作人员,基金会的收入80%来自政府财政预算,其余来自向欧盟及联邦政府申请的项目经费、与企业或其他机构合作得到的项目经费以及基金会自有资产的出租收入。2015年度基金会公益支出为70万欧元。
民法基金会。这是最为典型、最为主要、绝大多数基金会的形式。按照《德国民法典》和各联邦州自行制定的基金会法(财团法)的相关规定,以具体的公益目的为宗旨,由个人或企业出资设立,原始资金不少于5万欧元,一般由各州的内政部或司法部归口负责,在属地政府部门登记,向财税部门申报公益免税,接受其监管。目前德国有20150个民法基金会,占基金会总数的94.6%。
如德国西门子基金会,由西门子公司于2008年捐资3.9亿欧元设立,在巴伐利亚州上巴伐利亚大区政府登记、核准章程,驻地为慕尼黑市,接受大区政府和慕尼黑财税部门的监管。该基金会宗旨是与各地合作伙伴开展项目合作,促进贫困地区人群生存环境和生存方式的改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业务范围包括为贫困人群提供基本生活设施保障,如帮助建设水电、太阳能项目,提供眼镜矫正视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等;提供高品质的教育和科研,如资助科研项目,培养师资,促进科学技术、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增强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促进不同民族文化的交流和相互理解,如建立非洲的音乐家交流网络,拉美的喜剧家交流网络,资助艺术家创新等。基金会现有4.3亿欧元资产,2015年收入1671万欧元,主要来自原始资金的保值增值,公益支出1191万欧元。
成立于2006年的柏林人道主义基金会,也是民法基金会,规模很小,由德国人道主义联合会捐资8万欧元设立。经过十年的努力,基金会目前资产已达到27万欧元。过去十年间,基金会共支出了11万欧元,用于实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资助儿童医院救助身患重病的儿童,为无家可归者或低收入家庭提供生活必需品,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等。
(二)根据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活动领域划分,德国基金会可分为慈善类、教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环境保护类、公共卫生类、体育类等基金会,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是政治基金会(也称政党基金会)、教会基金会、信托基金会等。
政治基金会。政治基金会的产生与德国近代的政治文化、政治体制发展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密切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通过对民主政治的曲折历史和惨痛教训的反思,意识到民主政治教育和广泛的政治参与在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一些党派建立了旨在提高民众的政治素质、推广政党的价值观和纲领主张的政治基金会。政治基金会与德国各大政党有着亲缘关系,与政府机构联系密切,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政党。其经费主要来自政府预算,实际上属于公法基金会的一种。
德国有六大政治基金会:亲基督教民主联盟的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亲社会民主党的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亲基督教社会联盟的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亲自由民主党的弗里德里希·瑙曼基金会,亲联盟绿党的海因里希·伯尔基金会以及亲左翼党的罗莎·卢森堡联邦基金会。
政治基金会在价值观和政治理念上与其亲近的政党保持一致,在国内外开展各种活动,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除了维护国家利益外,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政党利益。比如开展公民政治教育,提高民众的政治素质,增强民主参与政治的意识与能力;开展课题研究,为政党和政府提供信息与政策咨询服务;提供奖学金资助,培养后备人才力量。
同时,政治基金会还是德国政府外交的补充和辅助,通过项目合作、召开会议、学术交流、提供奖学金等方式在世界多个国家开展活动,尤其是对第三世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施加影响,同时在合作国家收集信息,进行实地调研,为德国外交决策提供支持。如创立于1967年的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以前巴伐利亚州州长及基督教社会联盟主席汉斯·赛德尔博士姓名命名,是目前德国六大政治性基金会之一。
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以“民主、和平与发展”为宗旨,以基督教社会理念为基础开展国际活动,其目标是使人们生活得更有尊严,通过保障和平、民主和社会市场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与伙伴国在政治咨询、政治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共同开展合作项目,同时为国家收集信息,为外交决策提供支持,提高本国的国际影响力。基金会下设四个院(所),分别是政治与时事研究院、政治教育所、奖学金所、国际合作所。政治与时事研究院开展时事政治研究与咨询,举办国内与国际研讨会、研修班,出版各种政治刊物;政治教育所尊崇基督教欧美国家传统,对大众开展政治培训与教育;奖学金所向德国和外国学生、学者提供奖学金,资助其学术研究;国际合作所负责促进合作伙伴在不同领域的改革进程。
基金会现有工作人员150余名,每年工作经费预算近5000万欧元,来源于德国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共预算,近一半支出用于国际项目。基金会与60多个伙伴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在北京和上海设有代表机构,与我国教育部、中共中央党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中国教育协会等多个政府部门、组织机构开展了近30年的项目合作。项目的内容有中国中西部地区教育、贫困地区和农村发展、推进社会改革等,目的是“促进社会、民生、教育政策和经济等改革进程”。近几年每年在中国投入项目经费约200万欧元。
教会基金会。德国共有2500个教会基金会,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堂基金会。德国基本法保护教会的财产权利。由教会组织按教会法创办教堂基金会,负责管理教堂财产,支付主教和神职人员薪酬,为教会事务提供服务,还承担社会责任,提供学校教育、医疗康复、养老护理、困难救助等社会服务。教堂基金会多是公法基金会,其收入来自信教人员缴纳的宗教税和社会捐赠。另一类是捐赠人以教会名义设立,归教会管理的基金会,属民法基金会。
教堂基金会由联邦州宗教机构负责监管,教会有高度自治权。成立于1959年的基督教新教救助基金会——给世界面包,是基督教新教设立的一个救助机构,注册法人形式是协会。最初是教会及教徒们为了感恩德国从战火中重生,感恩拥有的一切,组织了一次公益慈善活动,因效果不错,得以常态化。其宗旨源于其信仰,认为上帝创造了世界,信徒要用爱心帮助身边的人,让世界变得更美好。该机构在全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救助活动,通过资助当地的合作伙伴机构,实现扶贫济困的目的,困难群体参与到经济社会生活中来,以达到基本的生活水平。
其业务活动包括:帮助解决温饱问题,资助小型农业项目,帮助发展农业生产;资助环保项目,促进环境保护,发展绿色经济;促进教育发展,资助学校和培训机构建设。资助卫生健康事业,帮助树立正确的饮食卫生观念,养成健康良好的生活习惯,帮助解决残疾人及儿童患者的生活困难,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宣传男女平等。其合作伙伴主要是当地教会组织、NGO等,帮助对象不分宗教信仰、种族、性别,通过帮助达到自助目标。可自由选定项目,但不能在海外传教。目前协会有450个工作人员 ,都是教会信徒,大多数是志愿者。协会每年经费有2.5 亿欧元,其中49.3%来自联邦经济发展合作部的购买服务,合作历史已长达50年;22.5%来自捐款;20.5%来源于宗教税所得。
基金会公司、信托基金会及基金会协会。在德国,基金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一般要求原始资金在2.5万欧元以上,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至少准备一份包括设立目的、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的协议(相当于一份合同),到法院注册后就可以开展活动。
信托基金会是指个人或企业出资,用于明确的公益目的或不规定具体用途,依据协议委托专门信托机构、教会、储蓄银行等机构组织进行管理,其资金规模可大可小,一般为5000欧元以上,其组织形式可以是大学、教会服务机构等。基金会协会在组织上更为松散,设立门槛更低,在原始资金上不作规定要求,主要依靠会员捐赠,需要提供一份章程,到法院注册,其宗旨和公益目的可按会员意见随时更改。这类基金会较民法基金会在形式上表现多样,经营活动上更为灵活,如能按照出资人要求修改章程、改变资金公益用途,解散基金会、出资人可收回资金等。
德国基金会发展及管理制度的特点
一
法制健全,体系完备
德国法律充分保障基金会发展的权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明确规定结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九条规定:“一、所有德国人均有结社之权利;二、结社之目的或其活动与刑法抵触或违反宪法秩序或国际谅解之思想者,应禁止之;三、保护并促进劳动与经济条件之结社权利,应保障任何人及任何职业均得享有。”这里的“结社”,是指有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依照同一宗旨组成的社团;任何公民都有权组织或参加社团;社团及其内部成员和领导机构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依照宪法,公民结社还有两个基本限制:一是不得触犯宪法,二是不得违反宪法秩序或国际团结友好的思想。
以基本法为基础,《德国民法典》以专章的形式对民间社团和基金会的权责作了基本规定。从21条到79条,《德国民法典》对社团法人的种类与权利能力的取得、社团章程、机关、经费、社员资格以及社团的解散和权利能力的剥夺等问题作了全面规范。80条至89条是《德国民法典》对基金会设立及运作的具体要求。基金会管理属于各联邦州的事务,各州都有相应的基金会法。建立基金会应得到批准,在各州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州政府对基金会的审批,主要是审查其是否拥有办公场所、章程、理事会以及监事机构。其他方面的法律管理,则主要参照社团标准执行。
二
属地为主,依法监管
德国联邦州负责基金会管理事务,一般由州及大区政府的司法部门负责基金会的登记注册,财税部门对基金会的税务进行监管。各管理部门依据联邦州的基金会法,对基金会履行批准设立和依法监管工作。批准设立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为基金会申办者提供咨询服务。
二是检查设立基金会的目的和章程。基金会目的既可以是公益性,也可以是私益性。巴伐利亚州基金会(财团)法规定,“服务于宗教、科研、教育、课程、教养、艺术、文物保护、民俗风情保护、自然生存环境保护、体育运动、社会福利或者其他公益活动之目的,视为公共目的。”符合这一公共目的,就属于公益性基金会,能够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收取设立基金会资产的各类证明。民法基金会无严格的最低出资额限制,但要求资本金的收益可以维持基金会存在。四是向基金会发放批准书,并向社会公布。巴伐利亚州基金会(财团)法规定,基金会管理部门要将基金会如下信息公布于众:(1)基金会名称;(2)法律地位和种类;(3)住所;(4)目的;(5)管理机构;(6)法定代理;(7)捐赠人的名称(基于申请可不公布);(8)成立时间;(9)财团管理机关之地址。
依法监管,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审查基金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业务工作情况、资助项目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和年度决算情况。重点关注原始资金是否实现保值增值、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是否过高等事项。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没有严格规定,一般应控制在总支出的10%—30%以内,如超过则会进行重点审查,甚至要求补交税款。
二是对基金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当监管部门发现基金会管理层存在违反基金会宗旨的行为,或者管理层的保值增值行为存在违规问题时,如果触犯刑法则由相关部门处理。如未触犯刑法,可采取责令改善措施,补交税款,严重的可以勒令解散基金会。但从培训期间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看,德国基金会管理运作相当规范,几乎没有违规行为,而管理机关的规定较为宽松,执法弹性较大。巴伐利亚州财政部、文化部的官员,都无法给我们提供对基金会开展行政处罚的案例。西门子基金会成立8年来,在2015年第一次接受财税部门的重点检查,检查工作非常细致,小到一张餐票、一张出租汽车票都要进行查验,基金会也提交了非常详尽的材料,但财税部门查了一年多,至今没有查出问题。
三
准入宽松,形式多样
德国基金会的登记注册程序比较简单,只有涉及未成年人教育的基金会需前置审批,其余都直接向司法部门注册登记。原始资金要求也不高,一般民法基金会为5万欧元,信托基金会可低至5000欧元。如前所述,德国基金会可以有很多形式,特别是以股份公司、信托基金会等形式出现的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非常方便灵活,没有过高的开设资金要求,可以为铺设一块草坪、修复一间老房子而设立,完成使命可以终止,也可改做其他公益,为人们投身公益事业创造了很大便利。同时,德国倡导结社自由,登记与否并不是社会组织合法性的前提。对那些未经登记的基金会,只要能证明其开展业务是公益性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四
治理规范,信誉良好
德国基金会组织机构健全,一般由监事会、理事会和各专业职能部门组成。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监事会,由著名的政、商、学界和业内知名人士组成,多为不拿年薪的荣誉工作者,负责基金会发展计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理事会一般由三名成员组成,通常为专职人员,分别负责基金会的对内、对外事务及财务管理工作。专业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为雇员,享受行业工资水平待遇。此外还有大批志愿工作者,从事具体服务工作,为基金会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德国基金会有很强的自律意识,章程是基金会的纲领性文件,确定的公益目的,一般不进行更改。
德国基金会严格按照其章程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基金会设立人明确的宗旨。基金会完全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不受政府、企业或其他政治势力的影响。政府监管的重点放在监护上,只监督基金会是否遵守了法律及基金会章程列明的设立人意愿,而无权干涉基金会的具体活动。基金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德国基金会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普遍赢得公众的认可,据欧盟今年组织的民意调查,德国民众对社会组织在消除贫困中的作用,持信任态度的占67%,公众对基金会捐赠有较高热情。
五
税收优惠,财政支持
德国基金会都要进行税务登记,有纳税义务。主要有三种税:
一是法人税,该税种对有资本的组织进行征收,按照产生利润的15%进行征收。
二是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征收,按照营业额的14%进行征收。
三是增值税,对提供有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按19%征收。按巴伐利亚州财税部官员介绍,基金会只要被认定为公益性的,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免交法人税、所得税,增值税根据实际情况,可降至按7%征收。一般情况下,基金会创设资金、接收捐赠资金、公益支出、行政人员费用等全部免税,财产增值部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大部分免增值税,或降至按7%征收。与公益性目的无关的费用,要全额交税。
确定基金会是否属于公益性,主要依据四个方面:
一是基金会章程明确规定的宗旨具有公益性,符合基金会法关于公共目的的要求。
二是基金会的受益对象具有非特定性和一定广泛性。
三是基金会理事薪酬相对合理,行政费用不应过高。
四是基金会增值中的大部分资金要及时用于公益目的支出,一般应在两年内用完。基金会所在地的财税部门通过检查基金会的收支财务报表和年度工作报告,监管基金会的纳税情况,发现基金会不符合公益性要求,会对基金会发出警告,责令基金会依法补交税款。为鼓励公益性捐赠,巴伐利亚州规定捐款数额不超过个人收入的20%或者企业营业额的4‰的部分,可凭基金会出具的发票在三年内抵扣所得税。
除了给予公益性基金会税收优惠,德国联邦及州政府积极为基金会提供财政资助,创造有利环境,支持基金会的发展。比如每年在议会、政府相关部门编制预算时,为公法基金会提供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合作等方式,为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德国的基金会不仅可以向联邦政府、州政府申请项目资金,还可向欧盟申请。因此德国基金会总体上项目资金较为宽裕。但随着欧洲经济形势趋困,德国银行存款利率为负,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面临很大压力,影响基金会的发展。
对我国基金会管理的启示
一
加大简政放权,提高基金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作用
德国十分重视、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每年都有许多资金资助非营利组织用于开展社会福利、公共服务项目,形成了德国“国事民办”“公事私办”的特色。与德国相比,我国在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方面还有很大空间,建议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在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过程中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作用,将该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情交给市场决定,适合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职责分工与角色定位,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机制,通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重大事项咨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一种取长补短的协同关系和合作关系。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对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采用划拨工作经费、设立奖励金、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资金、场地保障。
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鼓励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教育、医疗等社会性、公益性事业中积极发挥作用,并加大财政资助力度,使一部分事业单位实现民营化、社会化,转变成社会组织,同时还要创造条件,降低门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二
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基金会管理法治化、制度化
德国坚持将基金会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保证法律的绝对权威性、相对稳定性,清楚地界定了基金会的法律地位和权责义务,为基金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对基金会的管理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建立,管理制度和内容相对健全,但总体上还不尽完善,现行管理制度从登记、免税、评估和执法等各个环节仍强调行政监管为主,没有凸显法律保障、法制管理、司法监督的重要性、根本性。
为此,应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契机,大力推进我国社会组织的立法进程,加快制定《社会组织法》《民法总则》,研究制定落实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投资保值增值等配套政策,抓紧修订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尽快制定完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评估、信息公开等配套规章政策,用法律规范的形式保障基金会的健康运行,为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
三
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增强基金会发展动力
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为基金会提供财政资助和税收优惠,是德国基金会管理最富有成效的做法。与之相比,我国基金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不容乐观:相关法律、法规比较陈旧,跟不上现实发展的步伐;不同法律法规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够规范;税收优惠资格申报、认定和办理免税的程序复杂,时间过长,基金会享受税收优惠的力度、广度不够。
建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为契机,尽快解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扩大慈善组织及基金会获得税收减免的种类和范围,完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程序,缩短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间隔。在扩大基金会税收优惠的同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和奖励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启动资金以及活动经费、工作经费补助等专项资金。金融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
四
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提高管理服务能力与水平
德国非营利组织的监管职责主要集中在内政部门、司法部门、财税部门、法院、金融部门等。在我国,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管职责主要集中在民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没有充分落实,特别是税务监管和司法监管十分薄弱。应学习借鉴德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金融、司法等专项管理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责,逐步建立起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的综合监管体制。推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重点报告基金会的资金和财务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年度工作报告。
加强对问题基金会发起人和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重点加强基金会资金和财务监管,改进民政、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工作机制,联合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监督基金会对慈善捐赠资金和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基金会的公益性、社会性。
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基金会免税资格审查力度,一旦审查认定失去公益性的基金会将被取消免税资格,并被追缴以往免税税金。实行第三方审计,引入专业审计机构定期对基金会进行全面审计和专项抽查审计,打造公开、透明的基金会。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社会化,健全和完善第三方评估制度,增加过程性评估、专项评估,形成评估等级体系,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资助优先向高等级社会组织倾斜,激发社会组织内生发展动力。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及时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捐赠人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确立基金会独立法人主体地位,提高诚信度与公信力
借鉴德国基金会依法独立运作、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验做法,引导我国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并明确职责,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定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行为规范,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完善选举、决策、财务、人事、会议、监督、考核等管理制度,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行专职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加强和改进薪酬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基金会从业人员薪酬指导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基金会建立工作人员年金制度,提高员工保障水平。在基金会推行荣誉工作者(志愿者)制度,鼓励青少年、退休人员等到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公益志愿服务,降低基金会运营成本,宣扬人人向善、人人行善的公益价值。
在基金会中开展诚信自律活动,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给予先进基金会和先进个人荣誉表彰,起到正面示范带动作用。落实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基金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人责任。探索建立“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基金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END
(邱玮、江娟、吴国华、竺亚、徐建国、唐凤鸣、王德勋、陈军、李晓军、周玉国、毕海清、张宁、王先明、曹立宏对本文撰写亦有贡献)
关于墨卡托中国基金会秘书长访欧项目
2017年-2019年,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与墨卡托基金会在中欧基金会国际交流领域形成共识,达成合作。双方将共同促进中欧基金会间的沟通交流、相互理解与合作。
访欧项目是墨卡托基金会在中国开展的“国家与社会-中国未来合作伙伴”主题项目中的子项目,2018年访欧项目由墨卡托基金会联合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通过遴选国内优秀的基金会秘书长前往德国及比利时进行为期7天的参访交流活动,以促进中欧在基金会领域的知识交流和经验分享,推动中国和德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民间组织之间的友好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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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 裔超
主办方
墨卡托基金会于1996年在德国埃森市注册成立。2008年起,将中国确定为其国际战略工作地区,加强与中国的交流与合作。在中国,墨卡托基金会将“理解 社会关系”与“强化跨文化行动力”设为其重点工作领域,与中国合作伙伴共同开展了“国家与社会-中国未来合作伙伴”、“墨卡托中欧公益领导力伙伴”、 “中欧民间组织互换”、“墨卡托交流计划”和“中德未来之桥-青年领导者交流营”等项目。2014年,墨卡托基金会北京代表处正式注册成立。代表处的成立也彰显了基金会与中国战略发展合作的决心。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原为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是在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2008年由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和有志于追求机构卓越、行业发展的基金会自愿发起的行业平台。基金会论坛坚持开放共享、追求卓越,旨在加强中国基金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促进中国基金会和公益行业的发展。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基金会论坛现已成为公益行业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