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基金会往外拨付资金,这些财务与税务问题需注意!
合规性关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也是基金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故日益引起各方重视,其中财务管理当属重中之重。5月24日,在北京接力公益基金会、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与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等机构共同协办下,“理想与智慧公益工作坊系列之——基金会资助中的法务与财务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来自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高校慈善研究中心、法律界等共计30余人莅临此次会议并参与研讨。
本文根据现场速记将研讨核心观点及内容整理如下(经主持人审阅),与大家分享。
▲ 与会人员合影
研讨会背景
基金会财务与税务问题仍存在争议
基金会的财产问题及其与其密切相关的财务和税务问题日益引起各方关注。基金会在日常财务处理时,许多方面已经形成一定的共识和规范,但仍存在大量具有非常大争议的问题;税务建立在财务基础上,也需要单独讨论。此次研讨希望能就这些问题进行清晰梳理,达成并推广一些共识,最终消除政策方面的障碍,形成制度上的共识。
本次会议聚焦基金会资助环节的法律关系与财务问题。基金会往外拨付资金的主体可以分成三大类:
一类是营利性机构,多为公司或企业,可能是法人类企业,也可能是合伙企业;
一类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分为六种:F表示基金会,A表示社团用,N表示民非,P表示事业单位,G表示政府,S表示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还有一类是非法人组织体,或者自然人。
基金会资助对象的不同,基础法律关系的不同,基金会向外拨付资金时也 将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出具或者收取会计凭证,以实现会计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要求。如何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正确的财务处理,具有现实价值 和理论意义。
主题一
资金从基金会到基金会
——资金拨付的循环与空转问题
聚焦1. 资金循环的关键在于资金流转有没有真实性
资金从基金会到民非,一般来讲都是公益项目的执行。但是当资金从基金会到社团,则需要确保社团做的也是公益项目,而不是仅仅提升社团会员的福祉。但如果资金从基金会拨付到另一个基金会,就会存在不少问题,有人说这是资金在空转。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教授认为,资金流转不是问题,问题在于资金的流转有没有真实性。她指出这种“转圈”的两种现实情况:
一方面,这种转圈可能出于完成监管要求的目的。比如说到年底了,捐赠收入和公益支出未达到要求,怎么办呢?如果A、B两个基金会之间互相操作,太明显了,可能就会找若干个基金会,A给B,B给C,C给D,然后这些基金会这一年的捐赠收入和公益支出就全部吻合了。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所有基金会之间的资金流转就是不合乎规定。主要的考察点还是在于这种“转圈”仅仅是为了满足监管要求的目的,还是因为真的是为了公益项目的执行。
另一方面,这种转圈除了完成监管要求的目的之外,也扩大了公益圈的一个通货膨胀,从数据上来看的话,我们每次的捐赠数额都增加了,而且每一次捐的数额增加之后,都会提高行政管理费用的比例。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教授补充说明“转圈”还存在一个问题,比如说三个基金会各有一个项目,钱转了一圈,不同的钱做这个项目,看上去是在做项目,但实际上基金会本来有自己的项目,绕了一圈,还是自己的那笔钱做项目。
一位来自基金会的与会代表指出“从基金会来讲,我们更关注的是受益方,从受益方来决定形式,关键是有受助的人。”
“各个基金会都是各有所长,如果是真实资助,而且是项目需要的,这个无妨,因为每一次都在寻求更专业的团队加入,问题就是怕没有任何项目的支撑,全是为了资金的流转和空转。”金锦萍教授总结。
聚焦2:基金会设立新的非营利实体(基金会、慈善信托),可否视为公益支出?
曾经某基金会的初始资金来自另外五家基金会各一千万的资金,民政部门认定这种资金拨付没有问题,但不能计入这些基金会当年的公益支出,这笔钱从财务方面也将作为减资处理。此案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资金是否存在转圈空转,二是基金会拨付一笔钱设立另一个非营利实体在财务上如何认定。有与会者认为,
第二个问题存在两种形式两种解决方案:第一,如果资助方在捐赠合同上已经明确资金要用来成立一家基金会,这种情况下就是一个代理关系,对基金会来说就不能计入业务活动表;第二,资助方非定向捐赠一笔钱给基金会,之后再发起设立一家基金会,这种可以进入业务活动表。
金锦萍教授也表示,第一种是委托关系,基金会不该给“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第二种是有可能的,但这笔钱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基金会,去设立一个新的基金会需要通过理事会讨论决策。同时,她也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基金会接受慈善捐赠之后,把一部分钱拿出来做了慈善信托,而慈善信托又是永续的,表明了不撤销、不撤回,这笔资金算不算公益支出?
来自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的何国科律师提供了一个现实中的案例:
某自然人想做慈善信托,但信托公司不能开具捐赠票据。该自然人通过把前拨付给自己设立的基金会的方式开具捐赠票据(3亿多人民币)。但信托公司需要拿着基金会的指令函才能拨款。
金锦萍教授回应道,这种情形从法律上来看还是属于基金会自己的资产,这个资产并没出表,信托只是一个形式。这在现实中并非孤例。基金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同时,年度公益支出比例会大幅上升;而不少基金会中又有捐赠人指定不动本的资金,该如何处理?比较简单的路径是将这些不动本的资金或者需要长期缓慢释放的资产移出表外,设立慈善信托是其中路径之一。这时候能不能把它当做基金会的公益支出呢?
对此,与会人员从实操的各个角度进行了探讨,如“一次性金额巨大的财务摊销问题”“资金使用的权责归属问题”“票据问题”“资金拨付的目的是否为公益性”等等。
主题二
资金从基金会拨付到社团、政府及事业单位——公益支出与票据开具问题
聚焦1:资金如何拨付至社团,票据如何开具?
某基金会与会代表提出基金会在与社团合作的实践中遇到的两个问题:社团接收基金会的资金时,应该给基金会开具捐赠票据、财务往来票据还是服务收据;基金会拨付至社团的支出可否算作基金会公益支出。
金锦萍教授认为:票据有捐赠票据、服务收据还有财务往来票据,从票据倒推会可能有购买行为、资助行为以及投资行为,在这样的情形下,票据的开具可能会导致基金会行为与真实的法律关系错位问题,因此这一问题需要在票据上予以解决。
在基金会与社团的合作过程中,资助方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通过基金的形式将资金拨付给社团做项目执行,可以由协会开具票据证明公益支出;当社团无法开具票据时,通过合同或其他原始凭据作为依据,也可证明拨付资金的使用问题。
聚焦2:资金如何拨付至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票据如何开具?
当基金会资金拨付至政府、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这一类具有公权力性质的机构时,存在民间资金向政府回流的情况,这类机构开具票据的类型也得到与会代表的关注。
金锦萍教授以学校的两种处理方式做了举例:当学校成立基金会时,民间组织资金可以拨付至学校基金会,学校基金会直接用于操作项目,资金不进入学校财政,此时开具捐赠票据是合规的。而当前国内很多中学、小学以及一些大学未成立基金会,在这样的情形下,资金只能拨付至学校的财务账户,而实践中学校开具的发票也为事业单位往来发票,这就存在票据与基础法律关系之间不吻合的问题。
工蚊坊创始人郭小华认为:当资金进入到政府或事业单位财务账户时,资金不能算作基金会的公益性支出。原因在于这类单位开具往来票据时,可能存在单位当年的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拨款,因此财政拨款存在被挪用的风险。合理的处理方式,应由财政部门代开捐赠票据,或者行政事业非税票据。
主题三
基金会资金可否拨付至营利机构
可否视为公益支出?
聚焦1:资金能不能拨付至营利机构?
一般而言,资金由企业到基金会属于捐赠行为,而当资金由基金会拨付至企业这一行为需要探究,如基金会做公益创投等项目。
金锦萍教授认为:从法律上来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基金会不能让企业作为项目执行方并向其支付资金。尽管基金会不应当捐赠资金给企业,但当企业以项目执行的形式接受基金会的资金是可以的,这种执行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实报实销,这种方式就雷同于基金会自己执行项目,并无不妥;
另一种是基金会资助企业开展公益项目,在这一情形下,企业可能没有票据,也可能开具商业票据。但资金拨付至企业存在隐患,企业无法确保基金会拨付的资金不会变成企业的利润来源,因此往往倾向于认定基金会与企业之间只能认定是一个购买关系(当然公司也不可能提供捐赠票据)。
某社会组织代表认为,资金进入营利组织时,应从税务监管的角度寻找解决方案,做公益项目的组织应申请民非或基金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就应该开具发票。金锦萍教授回应道:当前有几个现实情况需要考虑:
第一,存在大量以工商企业形式存在的事实上的非营利组织,我们不能漠视;
第二,企业在做公益项目方面存在专业优势,如教育产品、AI智能应用等,企业也愿意以非营利的形式承接基金会的公益项目;
第三,公益创投、智慧企业的出现,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新的可持续的路径,也是基金会关注的重点。所以税务目前的处理方法只是一个比较简单的便于监管的思路。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浠鸣提出:资金可否拨付给营利组织的关键,在于如何控制项目执行当中的费用,以及项目产生的一些必要的利润。
聚焦2:营利机构与基金会是资助关系还是购买服务关系,应开具何种发票?
当资金拨付至营利机构时,与会代表提出了两种实践情形,一种是企业以执行的形式参与到基金会的向中来,另一种则是引入企业商业的形式参与,将项目委托至企业。
金锦萍教授认为:第一种实践情形,在法律层面上相当于基金会购买企业服务产品,这笔资金不能算作基金会当年的公益支出,与此同时,基金会还需要指出这笔支出的对价关系。(注)第二种实践情形为资助关系,但由于可能存在的一些必要的利润,财务和法律需要重新考量。在美国有两种参考思路,一种是企业证明自身的共益企业特性或者其他说明,另一种则是通过资金专款专用的形式,出具资金的使用明细和项目财务报告。
针对第二种情形,郭小华提出:企业接受捐赠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非经营性收入,因此企业无法开具税务发票;这笔资金产生的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基金会而言,审计需要对方开具税务发票,或者企业保证该笔资金能够独立核算,这在实践中极难操作。对此,她以湖南养老企业的零税率的增值税票据举例,提出了基金会以零税率增值票据做账的解决思路。
金锦萍对此回应道:企业与基金会之间属于资助关系时,零税率票实际上是一种妥协的方法。企业接受捐赠款项不应当开具流转税,基金会也应当用其他形式证明。除合同之外,基金会应当把收据激活,收据实际上是企业收到资金之后的确认证明。
主题四
资金拨付与票据开具
——捐赠、资助还是购买服务
聚焦1:企业通过基金会定向捐赠企业公益项目,基金会如何拨付资金?
何国科律师提供了这样一个案例:B集团通过C基金会,从专项基金中定向捐赠200万给A公司。这一案例存在三个问题,对基金会而言,这一行为属于捐赠而非购买A公司服务;A公司执行项目过程中存在获取利润的可能;项目可能的结余资金,基金会当前没有合适的方法收回。
就这一案例,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监事胡绵鹏以类比的形式做了回应:
政府给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补贴,企业申请项目资助时,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设备、材料、人工等预算项目的具体资助金额,这与此类公益项目很类似。而在这样的资助行为中,政府部门往往要求企业对取得的研发资助及对应的支出在账务上单独核算,以便政府部门结题验收比对企业申请时提交的预算表,且资助项目如有节余,可以允许企业使用在其他项目或收回。
因此,A公司应该以项目的形式拟定预算清单,向C基金会申请该笔资助,以便项目的监督验收。但对于A公司来说,由于该笔资助需要计入收入额,其支出属于直接开展公益项目支出,所得税上不允许税前扣除,这种模式很可能产生额外的所得税负担。
聚焦2:票据的类型:普通发票、财政票据、收款收据
票据的类型以及开具的规范是基金会内部需要明确了解且严格执行的,对此胡绵鹏给与会代表做了详细的说明: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并不是所有的经济业务都允许开具发票、财政票据的,即使是最为严格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了几种税前扣除凭证的发票类型:
第一种是税务发票,
第二种是财政部门的财政票据,
第三种是收款收据,如签收单、分割单等。
财政票据包含三类:
第一类是非税收入的票据,
第二类是往来票据,
第三类是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一类非税收入的票据通常会出现在公益组织跟公益组织之间,通常是一些政府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收取政策基金、专用基金以及非税收入的一般缴款书。第二类往来票据,通常只是作为资金流动的证明。第三种公益事业捐赠的票据由2010年发布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捐赠票据与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最为常见。
在经济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不属于捐赠、会费、政府专用收据开具范围时,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之一,收款收据及其他佐证材料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入账及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会计法》第14条指出,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则是由会计填制的,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的时(比如说资助给一个贫困大学生生活费)取得或填制的,用来记录并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原始凭证包括发票、往来票据、收款收据、资金支付证明、资助协议及合同等。这些协议、合同的管理一般情况下有两种,一种备查,一种直接塞到会计凭证作为附件。
目前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及《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发票类型(含收据)都是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从会计规范的建设来看,大量的自制票据都应该会被《会计法》纳入到原始凭证里头,因此除了应开具规定的票据外,一般的单位发生了其他的经济业务,应该由当事人各方去商议开何种类型的票据,因此基金会需要做好内部规范,区分好捐赠和资助行为。
聚焦3:慈善资金的使用和捐赠:该不该开具捐赠发票?
当基金会引入商业模式参与到公益项目中来时,所获得的收入有两种使用方法:一是基金会自主使用资金,做项目执行方;二是基金会做资助方,培育公益伙伴开展业务,这种培育包括购买服务,也包括资助。关于这两种行为,能否开具捐赠发票得到了与会代表的关注。
胡绵鹏回应:《公益事业捐赠法》将捐赠拆分为受捐、捐赠,《慈善法》与之对应也有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捐赠环节从目前来看,仅指向特定或者非特定的公共对象募集慈善财产,但基金会与其他公益伙伴的资助并没有被纳入捐赠行为中来,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种行为属于资助。
《公益捐赠票据暂行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在接受捐赠时,受捐主体应当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是依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或者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的凭证。
基金会对其他公益伙伴的资助属于《慈善法》第61条第二款规范的行为,即:在开展慈善服务时,基金会可以自己开展资助项目,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这种资助行为与《慈善法》或者《公益事业捐赠法》所指的捐赠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对于基金会资助其他公益伙伴开展慈善项目,个人认为不应当视为捐赠行为而要求受资助方开具捐赠票据,而应当以双方签署资助协议,凭收款收据、资金支付证明单据作为基金会确认公益慈善活动支出的凭证,同时,基金会作为资助方,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项目验收及评价机制,确保捐赠人所捐款项发挥最大限度的效用。
聚焦4:不能开具发票的情形,基金会应如何处理?
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不是所有的项目支出都可以开具发票,如公益项目处于山区,需要就地采购物品,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无法取得发,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所谓发票问题,却以其他发票作为入账凭证,这反而更容易出现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胡绵鹏给出了解决方法:没有发票,企业会计不会做账;有了发票,企业会计甚至不问业务与发票是否一致而入账,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了很多年。基金会管理着公共资产,如果也这么做,当有质疑时,你总不能说因为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而找发票替代入账吧,这么一来,公众会质疑你所有的一切都是替代!
我们建议基金会建立特殊业务报销审批程序,比如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就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特殊报销审批程序,以规范的制度建立基金会的公信力。退一步讲,经基金会特殊报销审批程序入账的收据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这时基金会可以做纳税调整,但收据以及特殊报销程序审批的支出,在会计核算上是允许的。
金锦萍教授对此总结道:当前大量的现行规定给基金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但在实践中,我们还是要遵从财务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一方面行业自身需达成共识,另一方面要努力形成政策倡导上的建议。让会计处理真正与法律关系相吻合,让真实的法律关系能够通过原始财务凭据得以体现,切实降低非营利组织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整理 | 王梦宇
编辑 | 洪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