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郑功成:慈善法修改的五大看点

人民政协报 CFF2008
2024-08-23

  导读: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全程参与了此次修改。在他看来,慈善法修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以法促善、依法行善,体现了对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和走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之路的追求。


今天,《人民政协报》刊载了郑功成对慈善法修改重点及亮点的解读。现将全文分享如下


点此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改)>>>


▲本文转载自《人民政协报》,原标题为《以法治规范助行善致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解读慈善法修改》,作者赵莹莹。


文:人民政协报记者 赵莹莹


图:随着社会发展,公益慈善已经走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图为湖南省衡阳市南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走上街头,为环卫工人送上围巾、热姜茶等,给他们带来冬日的温暖。(新华社发)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慈善法自今年9月5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全程参与此次修改,在他看来,慈善法的修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健全应急慈善制度、完善促进措施、规范慈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通过以法促善、依法行善,体现了对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和走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之路的追求。


针对此次修法的一些重点与亮点,郑功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逐一加以解读。他提出,要加强普法宣传,在慈善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前,加紧出台法律中授权性条款的政策细化,将相关原则性规范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性文件,确保法律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让人人参与慈善、公众放心行善,我国的慈善事业一定能够朝着明确的目标、沿着清晰的路径实现更好的发展。


看点一: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

统筹协调作用


修改重点: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专家解读:我国的慈善事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政府主导并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和走向共同富裕的大局中准确定位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才能得到发展并发挥出应有作用。


一方面,法律规定政府负有扶持慈善事业发展之责。包括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给予税收优惠,提供财政支持(购买服务),实行慈善荣誉褒奖,以及搭建慈善信息平台、健全信用记录等多种相关服务,这是我国慈善事业获得更大发展的重要条件。


另一方面,法律明确政府负有监管之责,旨在确保慈善事业规范有序发展。慈善承载的是人们的慈心善意,不能被欺诈,也不应允许其偏离法律的规范,因此,强化政府的监管是必要的。不仅有对慈善组织的监管,还要对一切与慈善相关的行为进行监管,特别是以慈善之名行欺诈之实的行为的监管。当然,政府不能为了监管而监管,而是通过有效监管惩治不法行为与违法现象,其目的是保障整个慈善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此次慈善法修改还发出了一个十分明确的信号,就是体现了中国慈善事业必然要走中国特色之路。下一步的政策完善、学术研究、实践发展都应当重视发挥中国特色,把中国特色融入具体的慈善政策与慈善实践中。


看点二:

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


修改重点: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同时强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的责任。


专家解读:此次慈善法修改,从积极引导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健康发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慈善活动运行的有关规定。


首次提出“募捐成本”这一概念。募捐是慈善事业的起点,也是首要环节,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与发展质量,亦检验着世道人心和参与慈善的主体的行为。法律承认开展慈善活动是需要有成本的,且这种成本是必要的,这有利于澄清人们往往认为做慈善必须无偿且不能有成本的认识误区,同时也对放大募捐成本的行为或现象加以禁止,真正做到以必要的成本募集更多的慈善资源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此外,对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制。不仅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中必须承担起评估、指导、监督责任,加强对合作方的前期审核、过程监督、财务管理等,更规定“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此举将使公开募捐更加规范运行,对于维护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有积极促进作用。


对公开募捐的规范不只这两处,但这两处是此次修法中完善公开募捐规制的重点,有利于从源头减少公开募捐失控与失范现象。


  看点三:

增设应急慈善专章


修改重点:“国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要求“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专家解读:以往多次重大灾难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社会各界的爱心捐献呈现井喷之势,但慈善领域因缺乏应急机制往往陷入难以有效对接的困境。


最近甘肃省积石山县发生6.2级地震,社会各界迅速响应,积极捐款捐物。但是,灾区的需求清单很重要,不能放任资金、物资一窝蜂无序进入灾区,而是要根据灾区的物资需求来提供和分配。


这次修法增加应急慈善专章,为慈善力量参与救援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它强调了当地政府在慈善领域的应急责任及行动方式,提供了应急行动指南,同时也明确慈善组织及相关主体建立应急机制并在政府协调引导下参与应急等,还对应急阶段的慈善行为提出了事后备案、信息公布时限等要求。


可以预见,伴随法律的实施,以后遭遇重大灾难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慈善领域的行为将在有序协调的条件下更加有效,如法律明确要求当地政府提供需求信息,就能够有效避免不符合灾区需求的物资捐赠,进而提升慈善的有效性。


  看点四:

建立健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

监管制度


修改重点: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专家解读:把个人求助行为与求助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并授权主管部门指定平台、制定相关政策,这是对现实情形的尊重,也是对中国人基于恻隐之心救急难、帮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为的立法认可,是这次修法的重要贡献


在我国,个人求助是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自主权益,但通过网络平台求助则具有了公共性。现实中类似于水滴筹、轻松筹等平台开通的个人大病求助通道,每年筹集的善款逾百亿元,帮助的困难患者以百万计,在过去一直不被认为是慈善活动,法律留下了空白,也无相关政策指导,更无有效监督,实践中不时被个别欺诈案例影响到救助行为的开展。


这次修法,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同时,为了避免网络平台一哄而上开通个人求助导致失控、失范,修正案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这一规制,无疑有利于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行善行为更加规范发展


  看点五:

增加发展社区慈善


修改重点:新增“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


专家解读:社区慈善传承的是千百年来邻里互助、亲友相济的优良传统,特别符合中华文化背景下由近及远、由亲及疏的行善逻辑,并且社区慈善立足社区、动员社会、服务社区,具有熟人社会、信息对称的先天优势,是应当厚植的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根基。


可以预期,有关部门将以修法为契机和依据,出台相应的政策性文件,为推动社区慈善大发展提供可操作的政策依据,进而为整个慈善事业大发展奠定牢靠的根基



END



排版|季拓

审核|史成斌


说明:本文转载自公众号“人民政协报”,原标题为《以法治规范助行善致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解读慈善法修改》,作者赵莹莹。


 🔥 CFF热点推荐 🔥 


点击“在看”,你最“好看”


欢迎将基金会论坛公众号CFF2008设为“星标”,点亮“赞”和“在看”,可以第一时间收到我们的文章哦!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CFF2008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