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财产经拍卖、变卖仍未成交,能否重新启动拍卖?
一、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的规定
(一)《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但实践中对于何为其他执行措施理解并不一致,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部分法院更是直接解除查封、冻结措施或者以之要求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22条对上述条文规定“其他执行措施”进行了补充说明:“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
(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及变卖未果可否启动二轮拍卖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又指向了《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三)其他司法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法(执)明传〔2004〕169号]中规定,可以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第7问:案件清理过程中,不动产经三次拍卖流拍后,如果市场价格变化,是否可以重新拍卖?
答:不动产经三次拍卖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二、江苏、上海、北京等地方法院的探索与规范
(一)江苏省高院的规定
江苏省高院在最高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两次拍卖的基础上,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实行两轮、四次拍卖,有具体规范,且操作性强。具体规定参见江苏省高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217号)
1、第二轮司法网拍的启动。对于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3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2、第二轮司法网拍的起拍价及降价幅度。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即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若仍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第二轮司法网拍的标的物为人民法院扣押的车辆的,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可按照网拍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不低于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价的百分之七十。若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二)上海高院的规定
2018年5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调研和研讨,形成一致意见,并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二)》(沪高法执〔2018〕7号),明确提出拍卖标的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依当事人申请可以重新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21.网络司法拍卖已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仍未成交的,是否可以重新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即告终结的原因是,防止因拍卖标的物变现价值过低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此后拍卖标的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重新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三)北京高院的规定
北京高院的规定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规定相似。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7年修订版)的规定,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变卖不成功,如果申请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抵债,可以采取再次进行变卖,在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等措施,而非直接解除查封、扣押。
第五百一十条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流拍后的变卖】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进行变卖。对该财产进行变卖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或更高价格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前款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强制管理、再次进行变卖,或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等措施。
对于网络司法变卖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实践中,虽然江苏、上海等地法院制定了更加细化的操作规范,但部分法院或部分法官并不愿意采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三、参考意见
在处置金融债权案件中,即便抵质押物或查封财产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仍未处置成交,在无法接受该财产抵债,或者不符合抵债条件的情形下,应积极寻求法院支持,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再次进行变卖或推动法院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从而尽可能实现财产变现清收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