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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司法拍卖典型案例裁决要旨30则

苏建永 保全部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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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拍卖典型案例裁决要点30则

   

1.(起拍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拟拍卖的财产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因此,以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网站“房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查询到的价格,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2018)粤执复151号

 

2.(拍卖通知)执行法院在后次拍卖时,采取了与前次拍卖时已被收悉的相同方式通知拍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的“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2018)粤执复18号

 

3.(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中明确买受人除支付成交款外,还应另行承担被拍卖的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等款项”的,其中的“等款项”应是与前述工程款、工人工资性质等同或类似的款项,不应将其他与此性质不同的债务负担予以扩大理解包括在“等款项”内。——(2018)粤执复38号

 

4.(整体拍卖)涉案房屋虽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初始登记,已办理销售备案但未分开独立标示面积,故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对执行财产整体拍卖,措施适当。——(2018)粤执复171号

5.(分别拍卖)多项财产分别拍卖可能减损其价值时,应当合并拍卖。但多项财产被多个法院分别查封,合并拍卖条件并不具备,为避免执行程序过于迟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分别拍卖的措施。——(2018)粤执复66号

 

6.(拍卖款)执行法院拍卖处置的房屋并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的,拍卖所得款无需为其扣除5-8年租金。——(2018)粤执复2号

 

7.(拍卖份额)财产刑执行中,被执行人的配偶经执行法院通知,拒不对共有财产析产,又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等额共有情形,执行法院可以拍卖共有财产中被执行人等额份额;其配偶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予驳回。——(2018)粤执复8号

 

 8.(无益拍卖)无益拍卖时,优先受偿债权人请求停止拍卖,但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继续拍卖。但应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如果流拍,由该申请执行人负担重新拍卖的费用。——(2018)粤执复149号 

9.(无益拍卖无益拍卖属于申请执行人无法从拍卖中获益的拍卖,但并非减损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拍卖,当事人以此为由请求撤销拍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2018)粤执监8号

 

10.(带租拍卖)承租人的承租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设定在先的抵押权,故另案判决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并不具有阻止本案强制执行涉案不动产的效力,承租人主张带租拍卖涉案不动产,理由不能成立。——(2018)粤执监76号

 

11.(停止拍卖)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主张人民法院应停止拍卖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但未提供相应担保的,执行法院继续拍卖涉案房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018)粤执复222号

 

12.(撤销拍卖)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中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已经予以明示,且明确竞买人可以实地看样等内容。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拍卖完成后,竞买人以“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严重失实,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无法实现购买目的”为由提出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2018)粤执复208号

13.(撤销拍卖)执行法院在拍卖不动产标的物前发布拍卖公告,明确告知竞买人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的税费等由买受人承担、过户税费自理、税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等事项的,该公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买受人以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际税费与评估税费金额差距过大为由,要求撤销拍卖或重新商定税费负担的,不予支持。——(2018)粤执监75号

14.(撤销拍卖)执行法院拍卖公告已特别提示参与拍卖前可到税务部门咨询税费,买受人在竞得标的物后提出,拍卖公告的计税方法与税务机关的实际计税方法存在巨大差异,且未披露标的物原始取得时间,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2018)粤执监117号,

15.(撤销拍卖)拍卖的涉案房产占用两块土地,但是并未对其中的一块属他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确定拍卖保留价并交付拍卖,程序严重违法且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拍卖应予撤销。买受人申诉主张不应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2018)粤执监86号

16.(撤销拍卖)案件执行标的金额发生争议尚在执行复议审查之中,被执行人以其清偿完毕债务为由,申诉请求撤销拍卖、解封财产并终结该案执行,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可在执行标的复议案件审查完毕后,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应的请求。——(2018)粤执监90号

17.(撤销拍卖)执行法院虽未及时送达评估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但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实现公开竞价,拍卖过程公开、透明,亦无证据证明复议申请人的实际利益受到损害复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应予驳回。——(2017)粤执复367号

18.(撤销拍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竞买人以其主观上存在误解为由要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粤执复187号 

19.(撤销变卖)涉案房产经三次流拍后,因多人参与变卖,拍卖机构经执行法院同意以竞价方式进行变卖,更有利于保护被执行人利益。故被执行人主张变卖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的,不予支持。——(2018)粤执监53号

 

20.(拍卖裁定)对拍卖机构接受执行法院委托进行司法拍卖的结果,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裁定确认拍卖效力。申诉人主张执行法院无权就拍卖效力作出执行裁定,请求撤销该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2018)粤执监127号

 

21.异议人以其对拍卖标的物享有抵押权为由,认为人民法院将执行款先行支付给其他债权人损害其优先受偿权,请求撤销该执行行为的,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2018)粤执复186号

 

22.(拍卖款)土地使用权拍卖后,拍卖公告中确认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土地交易税款属于附随于该土地使用权司法处置变现的成本费用,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作为执行费用从拍卖价款中先行扣除。抵押权人复议主张抵押债权应优先于该交易税费受偿,不予支持。——(2018)粤执复254号

 

23.(涤除租赁权进行拍卖)涉案标的物抵押在先租赁在后,且无证据证明该租赁关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先登记的抵押权,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涤除租赁权后进行拍卖,并无不当。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在租赁物上投入的添附价值受损的,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2018)粤执复386号

 

24.拟拍卖的房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继续存在将阻碍在先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应当依法除权后再行拍卖。利害关系人以其需继续租赁或居住该房屋为由请求中止执行的,不予支持。——(2018)粤执复322号

 

2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对建设工程变价款项主张优先受偿,但其请求停止拍卖建设工程缺乏法律依据。——(2018)粤执复394号

 

26.(拍卖公告)对于拟拍卖的标的物,执行法院负有向竞买人披露涉案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的义务。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如实披露涉案标的物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构成对竞买人资格的限制。——(2018)粤执复203号

 

27.(重新拍卖)重新拍卖须有法定事由,在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已支付拍卖款且原拍卖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决定重新拍卖,于法无据,应予纠正。——(2018)粤执复288号 

28.(重新拍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虽然存在逾期支付价款的情形,但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前已全部付清价款,并能实现拍卖目的,涉案标的无需重新拍卖。——(2018)粤执复52号

 

29.执行标的未经拍卖、变卖,且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前未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当事人请求撤销该以物抵债裁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8)粤执复55号

 

30.经执行法院委托拍卖三次流拍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网络司法拍卖,但此后又申诉请求终止拍卖并退还拍卖标的物的,不予支持。——(2018)粤执监148号

 

   上述典型案例主要选自广东高院执行局裁判要点2018年第1期-201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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