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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十五种特定账户或赔偿金查冻扣规则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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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之宏观分析篇》
《不良资产处置之呆账核销篇》
在司法实践中,银行账户、赔偿金等财产的形态多种多样,对于特定账户或款项能否予以强制执行的问题,本文主要梳理了信托账户、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养老金、离休金或退休金、社会保险基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空难死亡赔偿金、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保险金、凭证式国库券、党费、工会经费等特种账户或赔偿金的执行问题。
一、信托账户的保全与冻结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参考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第95条二、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诉讼保全除信托公司作为被告外,原告申请对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信托公司作为被告,确有必要对其固有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强化善意执行理念,防范发生金融风险。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标的执行。在采取具体保全措施时,要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进行“死封”“死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信托公司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参考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第96条
三、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查询、冻结、扣划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等特定用途外不得动用的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存款人核实账户资金性质,在存放期限内,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对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应在系统中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相关平台、系统中作出整体限制冻结、扣划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有权机关对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有权机关提示账户资金仅可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等特定用途,以及账户允许查询但不得冻结、扣划等安排。参考依据:2020年9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查询、冻结、扣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1号) 四、养老金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五、离休金或退休金的冻结、扣划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
六、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于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执行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法院也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账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执行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八、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九、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十、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执行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用以清偿死者的债务。但是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可用以执行以清偿死者近亲属的债务。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十一、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的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执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果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2000执他字第15号)
十二、保险金的执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给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52号) 十三、凭证式国库券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执行申请人。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号) 十四、党费不得冻结、划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十五、工会经费不得冻结、划拨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