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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最高法院执行复议裁判文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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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复议案件 (代字:执复)的审理和裁判执行复议案件属于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上述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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