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如何确定?

保全部
2024-08-23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本公众号主要关注不良资产处置、金融诉讼与强制执行、资产处置与招聘信息等,往期精选文章链接:《不良贷款转让试点资料合辑》《金融诉讼、执行与不良资产资料合辑》《细致梳理:2020年不良资产行业大事记》《新旧对照:担保司法解释条文变化》《法规汇编: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法规汇编:强制执行法规汇编》《地方法院强制执行规范汇编》《强制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汇总》《案例汇编: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案例汇编:强制执行典型案例》《案例汇编: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异议之诉指导案例合辑》《金融、法律及资产保全招聘合辑》


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执监25号,超群(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灵宝市新华彩印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超群(中国)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新华彩印厂。

03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8日,三门峡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超群公司的案涉房产及土地,按第三次拍卖流拍价328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2011年5月30日,案涉抵债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1月19日,案涉抵债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12月20日,三门峡中院作出(2015)三执恢字第171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案涉房屋没有腾退为由申请恢复执行,请求交付案涉房屋。三门峡中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6)豫12执恢37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给灵宝市法院执行。灵宝市法院于2018年6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5月,被执行人超群公司对上述抵债裁定不服,提出异议。2019年9月24日,灵宝市法院腾退完案涉房产后,申请执行人出具了收条,同意本案执行终结,灵宝市法院于2019年10月26日给当事人发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9年5月,被执行人超群公司对上述抵债裁定不服,提出异议。三门峡中院认为,该案已经执行完毕,超群公司提出的异议超过异议期限,应予驳回。河南高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得到完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驳回执行异议并无不当。

04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超群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超过规定期限。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主要从超群公司所提异议发生在以物抵债之后,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完全实现,从而驳回其异议。该认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点击标题可查阅全文)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即执行异议提出的期限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也就是说,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纠正,应该在执行过程当中提出来;2.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是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 [编者注:裁判文书网所公开文书原文如此]
本案被执行人超群公司系当事人,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的规定的范围,即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而异议、复议裁定认为以物抵债的完成,或者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得到完全实现,并不等同于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系加工承揽定作合同贷款纠纷案,生效判决文书判项是支付违约金等款项,属于金钱债权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案涉房产与土地,经过三次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关于以物抵债裁定的生效时间,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动产拍卖成交或抵债后,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即案涉房产与土地的所有权在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给新华彩印厂时,物权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新华彩印厂,且房产证及土地证都已经办理完毕,应当认为针对执行案涉房产及土地的执行行为已经终结。 另外,虽然上述房产已经办理相关证照,但由于双方对执行仍有争议,申请执行人新华彩印厂对法院未腾退案涉房产不服,一直不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故三门峡中院一直未能实际执结本案。灵宝市法院也是在2019年9月腾退完涉案房产后,裁定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超群公司是在案件恢复执行后尚未执行终结前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认为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异议、复议裁定以其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申请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综上,申诉请求部分成立。河南高院(2019)豫执复269号执行裁定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保全部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