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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银行承诺续作贷款归还他人借款构成债务加入应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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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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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1642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杨君恒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君恒。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君晓。

一审被告:陕西荟鑫源实业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荟鑫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向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贷款2500万元,杨君恒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荟鑫源公司无力偿还。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业务发展七部经理白某于2014年2月介绍马敬卫向荟鑫源公司出借2300万元,用以归还荟鑫源公司在成都银行西安分行的到期贷款,并向马敬卫出具加盖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业务发展七部公章的《承诺书》。
马敬卫与债务人荟鑫源公司、保证人杨君恒、杨君晓于2014年2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马敬卫于2014年2月24日借给荟鑫源公司2300万元,为荟鑫源公司归还其所欠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借款。因荟鑫源公司未能向马敬卫偿还2300万元借款,2016年马敬卫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偿还2300万元借款本息。
该案经西安中院、陕西高院审理,陕西高院作出(2017)陕民终174号民事判决认定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向马敬卫出具的《承诺书》构成了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与马敬卫之间的债务加入关系,判令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向马敬卫清偿17794592.75元本金及利息。后成都银行西安分行通过执行程序偿还马敬卫20372917.03元。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被执行后于2018年8月1日向西安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荟鑫源公司及保证人杨君恒、杨君晓偿还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代其偿还的20372917.03元。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向马敬卫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1.本案涉及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是案涉债权债务关系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债权人)向荟鑫源公司(债务人)提供贷款,杨君恒以其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的抵押房产提供抵押。二是案涉债权债务关系为马敬卫(债权人)向荟鑫源公司(债务人)借款,杨君恒、杨君晓(保证人)以全部财产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向马敬卫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向马敬卫提出由其向荟鑫源公司借款,用于归还荟鑫源公司在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处的到期贷款,以实现其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中记载有“…介绍马敬卫给该企业借款2300万元归还了此笔贷款,我部承诺贷款还清后七日内我行续做此笔业务,贷款发放后用于归还马敬卫借款。若贷款不能按时发放则负责将陕西荟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此笔贷款的抵押物解押后转抵押给马敬卫…”之内容。
已经生效的(2017)陕民终174号民事判决结合《承诺书》的内容,认定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向马敬卫做出的意思表示即为保证马敬卫债权的实现,其愿意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案涉新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本院(2018)最高法民申988号民事裁定亦对陕西高院(2017)陕民终174号民事判决的认定予以了确认。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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