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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仅申请执行主债务人但未申请执行担保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届满后,法院是否可以依申请强制执行连带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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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但未申请执行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届满后,法院是否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连带责任人的请示的答复
2005 年 6月 15 日 [2004] 执他字第 2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但未申请执行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届满后,法院是否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连带责任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意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即各自独立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连带债务,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同时开始计算。债权人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内只对主债务人申请执行,而未申请执行保证人的,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即丧失了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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