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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勿要机械适用法律,变更申请执行人要件之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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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158号,天津深德物流有限公司、深圳中建和贸易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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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天津深德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建和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
被执行人:辽宁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中建和公司与深德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建和公司将其在(2014)抚中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中其对世恒公司享有的剩余全部债权一并转让于深德公司。中建和公司及其股东邯郸杰隆公司注销,并未注明权利义务承受人。深德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辽宁高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深德公司已提供债权转让协议、中建和公司及其股东邯郸杰隆公司的注销工商档案、邯郸杰隆公司的股东出具的情况说明、《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但欠缺申请执行人中建和公司对深德公司取得该债权的书面认可。因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是既判力扩张,应严格限制在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深德公司主张可以由邯郸杰隆公司的股东出具情况说明的复议理由,即使股东认可深德公司取得该债权,也不能替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的法定要件。
深德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中建和公司变更为深德公司。主要理由为:1.本案债权合法转让,申请执行人的唯一股东邯郸杰隆公司的全体股东已经作出同意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深德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案应当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深德公司。2.本案以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难以确定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真伪为由,驳回深德公司变更主张属严重错误。3.深德公司已经穷尽所有举证证明案涉债权已经转让给深德公司,应当认定深德公司为申请执行人。4.本案若无法在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则深德公司应当通过何种程序救济,该问题影响到了深德公司的合法权益。
04
裁判理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申请执行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二是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但在执行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上述条件是否成就。一般来讲,如果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明债权转让证明材料,又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债权转让虚假,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即可以认定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从而变更该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他人如有异议可依法再进行救济。而如果存在申请执行人已经被注销等特殊情形,从形式上已无法满足第二个条件,一概认定缺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的法定要件,则有机械适用法律之嫌。
本案中,作为债权人的中建和公司及其股东邯郸杰隆公司均已注销,在深德公司提供了其与中建和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且由邯郸杰隆公司的股东作出债权承继说明的情况下,抚顺中院及辽宁高院可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相关事实证据判断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可能为虚假以及中建和公司与其股东邯郸杰隆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承继问题。深德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主张,涉及各方实体权益,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仅以债权转让协议真伪难以确定以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申请确有不当。
综上所述,申诉人深德公司的申诉理由部分成立。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执复328号执行裁定和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执异10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相关链接:
《法规汇编:强制执行法规汇编》《地方法院强制执行规范汇编》《强制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