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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谁在罔顾事实错引法条?删除失信名单如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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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103号,哈尔滨市天圆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香坊营业一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编者注: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法规是不能错引的,否则长篇巨论反被贻笑大方。
编者针对执行司法解释所做的修订对比版参见收藏| 《18部执行类司法解释修订对比版合辑》,编者所整理的《强制执行法规汇编》也是将修订对比版一并放入便利实务参考的。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左安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天圆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香坊营业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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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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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7号决定的作出时间是2016年,法律依据是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失信规定》(以下简称《2013年失信规定》)第一条第六项,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规定》于2017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修订后的第一条第六项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左安一在申诉书中误引2017年修订后的《失信规定》第一条第六项对7号决定进行评判,认为哈铁中院及黑龙江高院罔顾事实,该理由不能成立。 《限制消费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二款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上述规定,限制消费措施,既可以单独采取,也可以因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同时采取。本案中,被哈铁中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为天圆金融公司,不是左安一。但左安一被限制消费,源于天圆金融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源于天圆金融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左安一于2020年8月10日向哈铁中院提出的申请,名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事项则是“依法解除将左安一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要审查是否解除针对左安一的限制消费措施,需要审查是否删除天圆金融公司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哈铁中院、黑龙江高院以未对左安一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以及将天圆金融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安一限制消费于法有据为由,驳回左安一请求,系对原来采取的将天圆金融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的审查处理,未对左安一解除相应措施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回应,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2017年修订后的《失信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等情形,这是审查能否删除失信信息的法律依据。哈铁中院也曾于2011年认定被执行人天圆金融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没有经营,也无经营场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多年来一直没有恢复执行。如属实,天圆金融公司有可能符合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相应地,左安一也有被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可能。哈铁中院接到左安一申请后,基于为民司法要求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应进行适当的释明和引导,查明相关事实,并依法审查本案是否符合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综上,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执复125号复议决定;二、撤销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黑7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三、本案由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新审查。
相关链接:
《法规汇编:强制执行法规汇编》《地方法院强制执行规范汇编》《强制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