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设定竞拍资格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竟买的司法拍卖应予撤销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01
案例索引
(2020)苏02执异132号,无锡市玉祁酒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中远农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编者注:此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执行案例)
02
案件当事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玉祁酒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无锡市中远农业物资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执行过程中,无锡中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苏02执433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远公司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包含无证的1331.39㎡)房产[权证号:HS1000082610]及附属绿化、景观等设施。淘宝网司法拍卖页面竞买公告载明:拍卖标的房产坐落于集体土地上,土地所有权人为玉祁街道办事处,竞买人报名前需前往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竞拍资格确认书,未取得竞拍资格就报名参加竞拍的,本院有权取消拍卖资格及拍卖结果,并没收拍卖保证金。
玉祁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公告中“竞买人报名前需前往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竞拍资格确认书,未取得竞拍资格就报名参加竞拍的,本院有权取消拍卖资格及拍卖结果,并没收拍卖保证金”的条款。事实和理由:
1、公告设定竞买人报名资格须征得管理委员会同意,这必然会导致人为设置障碍,有违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案涉房产已由产权登记部门确认并登记在被执行人中远公司名下,权属主体明确,管理委员会并非案涉房产的权属人,故由管理委员会同意竞买人报名资格不当。
3、应当确立报名条件的统一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报名竞买,实现变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充分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利益。
4、其曾向街道报名,但街道未在十日内出具同意参与竞拍的意见书,以行动拒绝其报名申请。
04
裁判理由
无锡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本案中,案涉房产系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锡惠集用(2004)第2896号集体土地租赁于2009年12月14日到期后,原租赁单位中远公司继续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书》并支付集体土地使用费,后因中远公司经营产生问题,自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续订。故本案执行处置前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已届满。
本院征求集体组织意见后在拍卖公告中设定“竞买人报名前需前往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竞拍资格确认书,未取得竞拍资格就报名参加竞拍的,本院有权取消拍卖资格及拍卖结果,并没收拍卖保证金”,该特别设定无法律依据,存在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的情形,应予撤销。执行部门应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作出拍卖公告。
故裁定:撤销(2020)苏02执433号案件的拍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