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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被执行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可否继续执行强制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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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执复69号,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清算组、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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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清算组。
申请执行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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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白银公司破产清算组称:本案原被执行人白银公司已于2007年11月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光大信托公司的前身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省信托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破产债权,现本案被执行主体已经注销,且无任何主体承继其资产,光大信托公司对白银公司的债权已经灭失,无权再追索该笔债权,也无权就本案执行标的物进行个别受偿;本案执行标的物在白银公司破产后已被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收回,作为国有出资投入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被执行人白银公司债务无关。白银公司破产清算组请求本院解除查封,终结执行程序。
光大信托公司称,其申请查封和评估的位于兰州市××路××房产不包括土地,白银公司破产时未将其列入破产财产明显不当,对该房产应继续执行。04
裁判理由
但本案异议裁定对于执行中所查封的资产未被纳入破产财产,也未被政府收回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疑问,对白银公司清算组提供的相关证据需要进一步考虑,如有必要应进行实际调查。此外,异议裁定中对于本案债权人是否参与破产程序、其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相关的下列事实也未充分查明:1.厂坝公司的破产与本案执行债权是否相关,涉案债权是否已被分别列入厂坝公司、白银公司的破产债权;2.债权人信托公司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白银公司破产程序,是否向白银中院申报债权或参加破产程序;3.甘肃高院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白银公司破产的情况,白银公司破产程序开始后直到2010年9月甘肃高院决定对本案继续执行期间,本案执行处于什么状态。甘肃高院应就上述相关事实问题进一步查明后,结合本院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重新作出裁定。综上,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执异15号执行裁定,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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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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