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法院:注意风险!放弃工程价款受偿优先权的承诺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条件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01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民终16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惠一公司于2012年10月1日向建行新罗支行出具《承诺函》,载明:“我公司负责‘香榭景园’项目的施工建设,由于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贵行申请办理该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我公司现向贵行承诺:我公司自愿放弃该项目工程价款受偿的优先权。”
建行新罗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福建高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2018)闽民终7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村××#××#××#××#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若允许惠一公司基于意思自治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使其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设工人工资,从而导致侵犯建筑工人利益。建行新罗支行根据上述《承诺函》主张承包人惠一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悖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04
裁判理由
关于建行新罗支行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本案中,惠一公司于2018年1月即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富泰公司,福建高院于2018年7月31日就该案作出生效的(2018)闽民终790号民事判决,而建行新罗支行于2020年8月31日才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间隔长达两年多。作为专业的商业银行,建行新罗支行在惠一公司已向其出具放弃案涉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诺函》的情况下,多次参与龙岩市政府就案涉工程召开的协调会,知晓案涉工程因资金短缺而停工的情况,其应当预见并关注到惠一公司与富泰公司之间因案涉工程而发生诉讼的情况。此外,案涉工程由惠一公司与昌源公司两家建设公司承建,建行新罗支行自认得知涉及昌源公司与富泰公司的诉讼后,以第三人身份提交申请并参加诉讼,这表明其能够跟踪了解到与案涉工程相关的诉讼情况。但是,建行新罗支行并未跟踪了解惠一公司与富泰公司之间的诉讼情况,并陈述其在申请强制执行富泰公司后无需关注案涉工程的涉诉情况。而且,在(2018)闽民终7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已于2019年5月28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后,建行新罗支行仍然未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直至长达一年零三个月后的2020年8月31日才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建行新罗支行本应知道惠一公司与富泰公司之间的诉讼情况,并申请参加该案诉讼,但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该案诉讼,故其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起诉条件。建行新罗支行关于其已于2016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闽08民初32号民事判决,并在执行过程中时刻关注案件进展,没有必要时刻关注富泰公司涉诉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因建行新罗支行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建行新罗支行的起诉。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建行新罗支行的诉讼请求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撤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的起诉。
相关链接:
《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汇编》(第2辑)《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版)》
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本公众号文章可随意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但若公众号转载须征得同意并注明来源“保全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