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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二巡会议纪要: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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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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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主 持 人】贺小荣

【出席法官】祝二军、张卫兵、周其濛、陆世慈、向国慧、阎 巍、麻锦亮、杨 迪、郑 勇、孙勇进、季伟明、彭 娜

【列 席 人】王 鲁、冯国栋、李赛敏、刘忠伟


案情摘要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未通知乙。后丙直接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乙以其与丙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法律问题

在债权转让场合,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受让人能否直接以债权人身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不同观点

甲说:肯定说

在债权转让中,通知债务人仅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在债权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与直接通知并无本质区别。


乙说:否定说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时,其效力仅能直接约束转让人与受让人。在未通知债务人前,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具有约束力,债务人不是适格被告。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项下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来说,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二是对债务人而言,该债权转让只有自其接到通知之日才对其发生效力,即通知是债权转让发生对抗效力的要件。故在债务人尚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能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贺小荣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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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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