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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承租人请求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需满足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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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3691号,王涵、某银行昆明分行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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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案外人):王涵。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昆明分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云南阿诗玛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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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银行昆明分行提交书面意见称,一、王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王涵并非案涉商铺真实的承租人。三、即便王涵系案涉商铺真实的承租人,但其怠于行使权利,不应予以保护。四、如果王涵确实与阿诗玛公司串通,恶意诉讼,以期达到阻却执行的目的,请求对其不法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请求将犯罪线索移交相关机关查处。如果案涉商铺在抵押权设立前,确实存在已租赁给王涵的事实,则阿诗玛公司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时,向某银行昆明分行提交了虚假的承诺和抵押合同附件,已涉嫌犯罪,请求移交相关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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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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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版)》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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