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年长租约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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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7452号,合肥共前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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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共前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一审第三人:张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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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合肥共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前贸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安徽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张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终52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共前贸易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信达安徽分公司依法应当证明租赁权设立在抵押权后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法院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错误。
(二)在张伦否认签订2013年9月1日《商铺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仍主观认为该合同有效显属不当。翟高福的银行卡由公司实际使用,不应否认翟高福的转款行为系为支付房租的事实。房屋租赁期20年是为防止多期租赁的不确定性造成损失,在合肥市餐饮行业中也较为常见,所以不应以租赁期较长质疑租赁合同有效性。在总租期内约定一年的免租期,也符合常理。
(三)信达安徽分公司已将案涉房屋对应债权转让,其诉讼主体及诉讼权利应当相应转移,其在二审中的诉讼主体身份已不适格。
(四)案涉房屋物权至今仍为张伦所有,其与张伦于2012年8月1日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其对张伦以房屋为他人担保并不知情,不能排除其对房屋占有使用的权益。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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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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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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