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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 此种情形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银行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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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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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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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提交意见称:
(一)南通二建共出具11份资金确认函,各函件内容连续,仅凭其提交的鉴定报告不足以推翻南通二建在原审中关于部分资金确认函系其出具的自认及原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的认定。
(二)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不存在过错,其既对工程进度进行了审核,又要求南通二建出具了《施工方已收到资金确认函》以保障其抵押权实现。相反,南通二建在收到款项后私自转还给佳程房产公司,并且刻意隐瞒实际工程合同及付款情况,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
(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784号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依法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权。
(四)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作为案涉工程抵押权人,在本案中属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享有上诉权利。
(五)南通二建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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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二)关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是否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权的问题。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与佳程房产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案涉工程抵押预告登记,且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权已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784号民事生效判决确认,原审法院认定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权,并无不妥。南通二建关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不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权的主张不成立。南通二建申请再审新提交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钢材焊接力学性能检测报告、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挖土令、建设工程开工报告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上述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三)关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在本案中是否享有上诉权的问题。南通二建关于其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实现案涉工程抵押权的优先顺位直接相关,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在一审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判定南通二建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已实质性地影响到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享有的案涉工程抵押权的行使和实现,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因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享有上诉权,并无不当。南通二建关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无权提起本案上诉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汇总(2021年1-12期)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