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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利好不良处置!终结执行且未恢复执行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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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监202号,中原兴航(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北大街支行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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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中原兴航(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北大街支行。
被执行人:河南省柏庄石油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中原兴航公司申诉,请求撤销河南高院(2021)豫执复829号执行裁定,变更其为(2005)安法执字第5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主要理由为:(一)本执行案件属于程序终结,并未实体终结,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仍在执行程序中。(三)法律明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可以直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债权受让人可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无需由原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四)本案由原申请执行人先申请恢复执行无实践可行性,严重损害债权利益。本案债权已于2005年7月19日由工行省行批量统一对外转让,至今已17年。如果所有涉及执行程序的金融不良债权均需要以原申请人名义申请恢复执行,会严重增加银行处置金融不良债权的负担,还会严重降低下游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主体的市场参与积极性,最终阻碍银行金融系统危机的化解进程。
04
裁判理由
相关链接:《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汇编合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汇总(2021年1-12期)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