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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易错!注意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形及相关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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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执监61号,张婷、李燕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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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张婷。
申请执行人:李燕燕。
被执行人: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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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在执行李燕燕与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立公司)、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平怀亮、王慧燕、平峥志、邹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张婷以轮候查封人身份,以评估价格过低,损害其利益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案涉五座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价格进行重新评估,立即停止拍卖,撤销淘宝网挂拍的一切活动,并召开听证会。
郑州中院认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系政府部门经审查,对符合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进行的行政许可,其本身不具有货币性,只有与加油站等配套设施相依存才有价值。在执行程序中,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由市场检验。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才符合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本案中,张婷申请要求进行重新评估,但没有提交支持其重新评估申请的相应证据,故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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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拍卖、变卖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点击标题可以查阅全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由上可知,相较于《拍卖、变卖规定》第六条规定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形及相关处理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形及相关处理程序,应以该规定为准。
就本案而言,张婷认为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对案涉五座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评估价格过低,对相应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过高,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向郑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郑州中院在既未查明本案相关执行情况,亦未查明案涉五座加油站相关财产委托评估情况,又未查明该院是否已在法定期限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也未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否已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更未查明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该院是否已在法定期限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等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对张婷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审查处理,存有不当,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河南高院在未对上述事实进一步查明的情况下,维持郑州中院异议裁定,同样不当,亦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