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封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受偿金额如何确定?(兼顾保全顺位与保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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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复2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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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九江市嘉信实业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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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江西高院委托淘宝阿里拍卖平台对嘉信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中段的嘉信国际公馆17套在建房产(以下简称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城投公司于同年3月12日向江西高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上述17套房产以流拍价11000万元以物抵债。同时向江西高院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案如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对该资产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或优先分配权的,在法院对相关生效判决进入执行阶段,且无争议后,我公司将在此次分配款项范围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优先权款项打入贵院账户和贵院指定的账户中。”江西高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19)赣执56号之三执行裁定:将嘉信公司所有的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作价人民币11000万元,交付城投公司抵偿债务。
章萍提交意见称:
章萍系对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首先查封的债权人,章萍对案涉17套房产分配债权优先于城投公司。就九江市房产局而言,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主件,查封的是案涉17套房产,所附执行裁定中的冻结财产的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故浔阳法院执行案件应分配债权的金额并非900万元,而是(2015)浔民一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650万元本金及利息。
章萍已向浔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江西高院基于《商请移送执行函》而取得对首封财产的处置权。章萍虽不是江西高院(2019)赣执56号案件当事人,但江西高院仅凭城投公司的承诺,就将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以物抵债给城投公司,剥夺了章萍作为首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使章萍失去了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严重侵害了章萍的合法权利。
江西高院在首封债权人债权未实现前,裁定将案涉房产抵偿给轮候查封的权利人并终结执行,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
04
裁判理由
关于章萍就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变价款应受偿的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参见:《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3修订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创设轮候查封制度,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障在后主张权利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债务人利用法律漏洞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责任;主要作用在于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在先查封债权人从查封物中所得利益的剩余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参见:《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3修订版)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上述规定均明确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应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在具体分配案款时,财产保全的顺位与保全的金额应结合起来一并考虑,二者不可分割。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保全金额则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受偿。如果抛弃保全金额,仅考虑保全顺位,顺位在后的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等制度将失去意义。
本案中,章萍对案涉房产系首封债权人,其与城投公司对嘉信公司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故章萍对案涉房产的变价款应优先于城投公司受偿。至于章萍受偿的具体数额问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浔阳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以(2016)赣0403执480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嘉信国际公馆1栋的房屋产权交易,限额为人民币900万元,并先后于2018年10月30日以(2016)赣0403执480号之一执行裁定、于2020年4月20日以(2016)赣0403执480号之二执行裁定进行了续行查封。由于嘉信公司等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嘉信公司等依生效判决应偿付章萍债务金额不断增加,故查封金额由900万元、950万元,直至2020年4月1200万元。如前所述,轮候查封的作用意在于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在先查封债权人从查封物中所得利益的剩余部分,首封债权人的受偿金额应受查封金额的限制,故章萍优先受偿的数额应以浔阳法院(2016)赣0403执480号之二执行裁定载明的1200万元为限。
江西高院认为章萍应分配债权的金额为浔阳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650万元本金及利息,系只考虑了查封顺位而未考虑查封金额,与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对于章萍超出1200万元查封金额的债权,章萍可以继续申请执行嘉信公司及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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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汇编》(第2辑)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