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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可否认定为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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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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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纠纷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制度规范有序运行,近日江苏高院发布一批公司纠纷审判典型案例。本次选取的案例,涵盖了股东出资、股东知情权、股东会决议效力、公司解散等实践中几类常见的公司纠纷案件。这些案例不仅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提供了规则指引,同时对于帮助企业加强内部治理、规范公司经营、防范化解风险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以下为典型案例三。


案例三


机械公司诉廖某、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夫妻公司 【案情简介】机电公司股东为廖某、张某,该二人曾系夫妻关系。2018年9月,机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机电公司起诉至法院, 2018年11月,法院判令机电公司给付机械公司货款149555元。后机电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机电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廖某、张某确认,该二人于1991年3月登记结婚,于2019年4月离婚,前述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机械公司以机电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等为由,请求廖某、张某在机电公司应付机械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廖某、张某虽曾是夫妻,但机电公司仍是两个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公司,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并无证据证明廖某、张某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遂判决驳回机电公司诉讼请求。【典型意义】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夫妻二人同为公司股东,应依照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分别行使股东权利,享有各自股东权益。出资来源与利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代表夫妻二人股东意思必然同一,不能得出夫妻股东实为同一股东的结论。能否刺破“夫妻公司”面纱要求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以“夫妻关系”为判断要件,仍应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以夫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夫妻是否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等作为认定标准。(案例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载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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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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