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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晖 | 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数字技术应对研究

刘朝晖 社会科学辑刊 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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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6期,第80-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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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数字化与网络社会热点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刘朝晖,1972年生,社会学博士,南京工程学院社会治理研究所教授、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研究方向为实践智慧生成、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和生命政治理论。长期从事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担任多所校地共建的志愿者培训学院和网格员培训学院的负责人及专委会委员。近年来累计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CSSCI核心期刊文章十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10余项,多次荣获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及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


[摘 要]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疫情和国内外经济形势,数字技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能够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为了有效地回应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治理逻辑,通过协同模式、规则体系、防控机制和治理图景来建构数字技术的应对体系势在必行。由于常态化疫情防控是涉及多方利益、多元化诉求的系统性复杂工程,建构数字技术应对体系可能会面临种种技术风险与治理困境,只有通过完善数字技术的规则体系,打造疫情防控生态,涵养全民公共精神,强化危机源头治理,进一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和公共安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才能更好地应对当前复杂的形势。


[关键词]疫情防控;数字技术;疫情应对;治理困境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南京工程学院科研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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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数字技术应对研究》


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疫情和国内外经济形势,我们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将疫情防控工作纳入社会治理的日常工作范畴,从物资储备、监测—预警、病情诊疗、危机应对、善后处置、舆情分析、人口流动预测与管控、有序复工复产等方面出发,全面构建联防联控体系,将疫情处置从被动的“冲击—反应”模式向预防模式转变,在疫情尚未发生或蔓延时就做好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的排查和监管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疫情爆发的潜在风险。疫情防控常态化要将危机意识和底线思维贯穿社会治理的始终,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统筹做好人力调配、物资使用、资金配置、项目实施等工作,以便在短时间内形成抗击突发疫情的巨大社会合力。从临时性应急状态转变为常态化治理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传统的依赖人力物力的人海战术越来越不合时宜,为此,“要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用”。及时发现并掌握疫情线索、判断疫情发展态势、预测疫情影响因素、进行疫情处置推演,成为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必由之路。


一、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数字技术应对逻辑


当下疫情防控成为一项基础性、常态化工作,主要是基于当前国内外疫情发展的形势,是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必然要求,是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应然之举,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

我国国内的疫情防控阻击战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医疗救治、社区防控和后续工作任务依然艰巨繁重,跨境、跨地区人员的流动和聚集带来的疫情反弹风险依然存在。在世界范围内,疫情正在多国多点爆发并呈蔓延态势,造成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暂停”和航运、海运、陆运的迟滞等“衍生灾害”。股市狂跌、油价闪崩、百业萧条、民生艰困,全球经济循环系统出现紊乱,全球化面临休克风险。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应用与普及,使信息传播、交互方式、信息与资源集聚程度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信息技术与热点突发事件的双重驱动下,社交网络生产、传播虚假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民众受恐慌情绪与风险规避心态的支配,舆情风险叠加,社会化媒体进一步加剧疫情谣言传播的复杂性,一旦应对失当将会出现关联性风险的连锁反应。可见,大数据、人工智能是把双刃剑,它们在疫情蔓延的特殊时期,既可为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支撑,也可能带来链式反应和次生灾害。为此,需要做好疫情信息的统计与发布、大数据在疫情防控中的应用、潜在舆情风险的评估及防范、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谣言处置、网络社会情绪的监测及应用等方面的系统规划与具体落实工作。

(二)疫情防控主体的多元化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先进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市场组织和互联网企业不断得到技术赋权,通过预测和影响大众行为来控制市场,实现利益最大化。鉴于自身利益和参与意识的觉醒,行业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社区等自治组织、社团组织也纷纷加入多元主体共治的潮流,安全治理进入全面关联和分布协同的时代。“一家大的互联网科技、金融、物流企业,就是一个强大的社会信息搜集和分析系统,可以为社会治理创新作出积极贡献。”这就使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等要素的权重加大,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为此需要不断厘清权力与权利的边界,让权力从集中走向分散。疫情防控的传统模式是凭借政府的经验和意志,通过命令与控制程序、依赖内向刻板的国家权威进行防控管制的。诸多互联网企业通过计算能力服务与赋能助力疫情防控,为壮大联防联控的社会力量提供了渠道、平台和手段,推进了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进程。这一方面加速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疫情防控、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中被政府和社会力量快速采纳和应用的趋势,但另一方面也使得资本权力、行政权力、社会权力间互动更为复杂,因此迫切需要明晰数字技术应用的技术逻辑、组织逻辑和民生逻辑,建构社会治理扁平化的网络化模式。在智能手段运用的基础上,合理调控国家力量、社会力量和资本力量,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共通、共同行动的联动机制,形成多元社会主体协同防控局面。

(三)疫情防控过程的动态化

疫情防控无法毕其功于一役。随着疫情防控从阻击战、遭遇战的防御性应对,逐步转向防御与适应性调整相结合,人们需要在疫情防控的“紧”和复工复产的“松”之间找到一种平衡,由静态隔离转向动态防控,以系统思维聚合力,用统筹方法谋全局。阶段性的社会停摆不会突破社会资源与社会心理的承受极限。在疫情干扰较小时,通过增强社会减压阀、社会组织缓冲等功能,确保社会自主维持平衡状态,尽可能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疫情干扰较大时,则重点针对社会系统所暴露的脆弱点进行组织模式的修正与创新,使社会系统达到新的平衡态。在疫情应对的动态化过程中,凸显了时间和场域这两种关键变量,而数字技术的发展则提升了公共安全治理结构中对于时空的高度敏感性和清晰度。实践证明,加强多元数据的分析、研判、应用,加强数据的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着力形成数据应用闭环,能够有效提高社会系统的抗逆力、复原力以及因应演进与调适能力。在“数字化思维”的引导下,需要改变政府疫情防控的权力分配、资源分配、过程参与,鼓励民众、非盈利组织和企业参与应急计划,构筑严密的群防群治防线。

(四)疫情应对结果的不确定性

国内外疫情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以及防控主体的多元化、防控过程的动态化,必然给疫情应对结果带来种种不确定性。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当疫情跨地域跨国界蔓延时,其所致危机复杂性的增加使得生活工作的不确定性、经济前景的不确定性、国际关系的不确定性被不断放大。疫情暴发使得社会处于高度不确定性状态,僵化的、固定的行政防控方式越来越不适应当下这个高度不确定的社会,越来越要求疫情防控具有灵活性。数字技术凭借其在信息整合、实时互动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强大能力,成为防控疫情和减少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的关键技术,可以提高应急处置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控性。然而,由于其“信息不对称、数据质量难保证、数字鸿沟与裂痕、数据结果的非正当使用、安全隐患与技术风险等因素的存在,数字技术亦在某些方面放大了”疫情应对结果的不确定性。


二、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数字技术发展的应然维度


常态化疫情防控是一个涉及防控场域、防控层级、制度安排、技术应用等要素并形成了复杂互动社会治理的过程。为有效回应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治理逻辑,需要从四个方面建构数字技术应对体系:在治理主体上需要明晰各方权责,厘清治理边界;在治理规则上需要注重宽严相济,维护公共意志;在治理机制上需要精心设计程序,理顺运行流程;在治理图景上需要坚持包容创新,锻造社会韧性。

(一)清晰有序的协同模式

常态化疫情防控是一种社会广泛参与的治理模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有序参与的常态化。边界清晰、协同有序的联防联控模式是有效防控的基础,决定着常态化机制能否灵活有效地运行。尽管社会系统关系复杂,但是互动机制可以实现简单有序。在群防群控的模式下,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公众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职责分工、利益分配等,都应在复杂互动中厘清,实现组织化、规范化和清晰化,避免无序和低效。一是通过数字化技术赋能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提升协同防控效率。不同主体“分别在各自辖区内收集信息,在有效性检测基础上,根据职能划分进行数据对比、归类、整合之后,通过网络互相派送至相关部门”。对“模糊地带”可通过在线会议的形式,共同决策、协调行动,统筹城乡资源分配、人力配置、联动机制集中力量防控,防止疫情蔓延反弹。二是推进数据资源整合,以各类防控治理的主题数据为基础,建设一体化的政府大数据平台。在此基础上,统筹公安、卫生、环境、交通等城市管理相关各部门力量,建立疫情防控综合平台,在信息共享、部门决策、人员调配、物资保障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三是构筑多元化的社会参与平台,动员最广泛的群众参与是实现群防群治的前提和基础,尤其是在疫情风险等级评估、疫情防控排查和线索传递等方面,“重新确定政府、市场与社会在重大疫情数字治理中的角色扮演,市场与社会主体参与重大疫情数字治理与政府形成一种信息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让政府、媒体、公众三者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协同预防、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动态调适的规则体系

规则是保障社会良好秩序运行的前提,是治理主体推进程式化管理的根本,通常具有原则性、统一性及稳定性的特征。但由于社会治理规则、治理制度所具有超稳态性,在面对经验之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防控工作往往就会陷入理念与现实间的紧张困局。疫情的发生通常具有突发性、偶然性以及区域差异性,在国家相关应对重大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尚未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应该从有利于疫情防控和确保生命财产安全角度出发,发展多样性的治理制度,构建正式法律规范与非正式社会规范相结合的治理框架。而数字与信息技术所具有的共享性、交互性与便捷化的特点,有效提升了疫情防控过程的实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能够更好地回应政府与公众需求。同时在“数据”和“算法”基础上形成的代码规制可以更高效地组织各方行动,为“技术逻辑”与“组织逻辑”的紧密融合提供了契机。通过信息汇集、整理、挖掘以及有逻辑地再现等过程,实现防控规则与疫情发展动态相适应,以便于防控体系的良性运转和社会民生的有序推进。为此,常态化防控要充分考虑到法律的刚性和疫情的变性之间的不同特性,按照各地政府确定的疫情高、中、低风险等级,宽严相济、因地制宜,分区域、分级别地开展疫情应对及相关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如何协调隐私保护和数据获得之间的张力,如何对疫情防控大数据和算法使用进行有效监管,如何应对医疗伦理与部分社会规则体系的优化与重构等等,这些都需要人们进行合理的谋划与协调,使其思想观念、物质利益、行为模式与之相适应。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技术应对的重点在于社会规则“变”与“不变”的平衡,关键在于资本权力、行政权力、社会权力间的“协调”,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激发多元主体的能动性,实现技术革新、规则变迁与社会行动之间的良性互动与耦合。疫情防控常态化所带来的规则机制的动态化有利于防控行动的全面、精准、细致,同时也为不同场域的疫情防控增加了难度和挑战。

(三)精准高效的防控机制

精准高效的防控机制是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数字技术应对的题中之义。清晰有序的协同模式为主体间的权责清晰化提供了基本遵循,动态调适的规则体系为疫情防控框定了制度安排,是数字技术应对的重要前提。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智慧治理最根本的要素是应对疫情工具的数字化与信息化,构建“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的防控机制。第一,使疫情防控全程从经验判断走向科学决策。阻击疫情是一场不能犹豫、不能等待、不能侥幸的战斗,数字技术摈弃了简单化、极端化的应对方式,通过收集疫情动态数据,科学建模、分析,全方位监控疫情变化,助力政府实时监测分析疫情动态、精准检测病毒变异情况、分析传播路径、精准防控及后续治理,突破制约政府进行智能监控和科学决策的瓶颈。第二,智能手段的运用构建了具有前瞻性的公共卫生事件治理范式。通过数据挖掘等现代技术治理手段,精准预见和评估潜在的风险隐患,主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反馈,及时更新动态循环预警、监控体制,实现疫情防控关口向源头前移。第三,推进防疫手段智能化。数字技术的“无接触”应用、远程协同、在线交互,可以高效、精准地支持疫情防控和精准施策。刷健康码出入小区,云端购买生活物资,满足在线教育、远程办公、远程诊疗、独居老人生活状况监测等需求,为居家隔离、减少交叉接触感染提供保障。通过搭建信息服务与共享平台,既能精准把握民众的生活需求,提高民众自我防护意识,又能迅速回应群众诉求、动态高效地应对矛盾冲突。

(四)通达权变的社会韧性

由于常态化疫情防控是在以网络性社会关系、多元性社会利益以及潜在的次生灾害为特征的治理生态中进行的,必然面临着社会关系跨域性与疫情防控边界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利益结构分散性与危机应对中心化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所表征的社会脆弱性在疫情暴发时往往会放大病毒破坏力,带来严重后果。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应用能够倒逼政府推进疫情防控理念的变革,在“数字化思维”的引导下,改变政府疫情防控的权力分配、资源分配、过程参与方式,推动居民、非盈利组织和企业参与应急计划,有效提高社会系统的抗逆力、复原力以及调适能力。一是组织韧性得以增强。互联网企业、互联网公益组织等新型主体积极介入疫情防控,加强社会各主体之间的社会网络、社会连接、社会整合、社会凝聚和社会调适,使社会系统在面临疫情暴发时能继续维持原有结构与发展的能力。二是体制韧性得以提升。随着相关部门重视与熟练使用数字化公共治理手段,积极变革阻碍数字化技术发挥作用的旧的体制机制,开放、有序地调动头部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技术与信息资源,完善多层次的公民参与网络体系成为必然。三是心理韧性得以培养。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多层次、多渠道、高密度、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教育活动,能够对谣言快速感知和快速辟谣。通过移动终端提供线上咨询与问诊、健康科普和心理辅导等个性化服务,使民众在面对各种不确定性情况时保持相对稳定的辨识基础、认知能力与行为倾向,建设更加包容、足以应对极端外部压力、具有弹性的社会心理。


三、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数字技术应对面临的困境


由于数字技术兼具客观属性和社会属性,当其被嵌入到日常工作生活场景中时,不仅使防控数字化、管理便捷化、应对场景化成为社会生活常态,也会为人机关系、规范制度、生命伦理、社会秩序的改造带来风险,“极易陷入‘异步化’状态,即治理的技术、手段、能力包括思想等跟不上技术迭代速度及其带来的众多不确定性影响增长的速度”,致使常态化疫情防控陷入治理困境。

(一)技术风险与黑箱效应

数字技术一方面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带来精准化、动态化、便捷化的科技赋能,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系统的脆弱性。由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高度依赖信息流动、数据挖掘和智能算法,客观上促进了数据流动与共享,谁拥有与疫情相关的数据与算法,谁就拥有疫情防控与社会治理的相关话语权和规制权。数据、信息等要素不断被产业化、资本化,数据和算法随时可变现为财富和话语权,不仅削弱了政府对疫情防控的主动权,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疫情的精准识别和社会需求的有效回应。一方面,将人工智能应用到日常的疫情防控中,压缩了公共权力和管理规范对防控对象及手段的自由裁量空间,管理主动权的出让自然衍生治理权限的去中心化。由于疫情防控建模化,迫切需要思考在数据、代码和算法中嵌入人文价值与道德关怀,以确保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防控环节从数据收集到问题预判都由智能机器完成,而当前资本市场在某些对智能机器的研发、维护方面占据主动位置,当资本力量获得一定程度的数据垄断与数据霸权后,其天然的逐利性会本能地要求提升资本的话语权,甚至通过数据画像来影响人们的体验与观念,驱动和控制社会秩序。

(二)协作困境与信息孤岛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境中,网络化、大数据的嵌入使其呈现整体性、系统性、关联性的特征。数字技术的应用基础在于互联互通,需要在统一安排与决策部署之下,各地各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风险沟通,实现集中统一性和分散灵活性的有机结合,从而提高疫情防控的实效性。但在真实的场景中,由于缺乏统一、集约化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大平台,无法为共性应用与分散系统提供支撑,各个主体依然延续着自建自管自维的传统模式,致使防控主体、防控资源、技术机制等要素呈现出碎片化的形态,交易成本巨大。基于大数据的通行卡、健康码仅仅提供初级的移动轨迹,而要实现精准防控,则需要通勤工具、搜索引擎、社交媒体、人脸识别等多维度、跨层级、跨领域的信息。在当前数据存储标准各异、部门利益分割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定位数据、社交数据等相关疫情数据并未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数据资源的分割与垄断、“信息孤岛”现象普遍存在。这些情况必然使疫情防控信息的预测性和动态关联程度下降,制约了联防联控的成效。

(三)工具理性与价值迷失

一些地方政府在技术主导、技术至上和效率原则的支配下,不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来推进防控工作的人性化,改善社会治理的生态,而是热衷于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利用新技术手段强化网格化的“人身控制”与“过度免疫”。数字技术的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被政府用来“炫技”,这将“不可避免地强化效率至上,而忽视科层体制、市场机制以及社会规范等制度性治理工具本身所蕴含的道德价值”。倘若长期性、常态化地对社会成员分类监测,会加剧、固化某些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身份鸿沟,造成社会撕裂。此外,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利用数字技术手段的最大特点是特定场域的全覆盖性这一特性,针对常规性防控工作实行标准化操作,可以提高效率,但也会催生技术怠工行为,加剧“动因漂移”现象,即将可能存在非常规问题的防控工作也交给智能技术处理,出现事故的时候便可以将责任推卸给技术设备,归因为应该升级智能设备、程序和算法等问题。

(四)制度滞后与数据安全

常态化疫情防控所致的庞大的数据体量与复杂的数据结构不断冲击着人们对于信息保护边界的认知,而当前我国的制度规范“并不禁止突发公共事件下,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个人数据信息的扩大化采集以及充分利用数据企业的信息处理能力,只是原则上必须对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因而极有可能产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的漏洞及数据泄露。一方面,当公众知情权与患者隐私权得不到有效平衡、对采集的个人信息没有进行脱敏或保密措施不到位时,个人隐私实际上处在随时可能被滥用或不当披露的状态。另一方面,由疫情防控产生的大量细胞工程、遗传工程、基因工程、合成生物学等涉及生物安全的信息及相关医疗卫生信息等,在数据收集、传输、存储、管理、分析、使用、销毁等诸多环节上如果不能严格保护,就有可能埋下影响国家安全的巨大隐患。此外,由于采集和使用数据的去中心化特性,还会将数据安全和保密的责任置于多方,给政府和企业的数据管理、信息传输等方面带来新的挑战。


四、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数字技术应对路径


数字技术以统合智慧研报、智慧研判、智慧物流、疫情查看、同行查询、公共服务、精准定位、信息共享等功能,使得联防联控更为规范化、精准化、科学化,有效推进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是大数据时代的一场应对重大疫情的技术、制度和机制的变革,必须在坚持统筹推进、建立长效机制的基础上,系统性地回应建设数字技术防控平台所面临的风险和困境。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规则体系

常态化疫情防控情境中的数字技术应对既要符合人工智能的技术伦理、效率标准和智能水平,也要契合疫情防控的市场机制、社会机制和志愿机制。这种规则需要把握危机与契机之间的转化关系,明晰疫情防控动态的“变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常量”之间的辩证关系,对防控主体的权责边界、数字权力的分享与运用、数字技术的应用规范和伦理准则等做出详细界定,保持权力制约和谦抑精神,防止公权力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借助数字技术进行的扩张和滥用,实现抗疫过程中责任与绩效、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另外,在肯定数字技术手段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有效性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其背后的资本增殖、扩张与物化的逻辑。“理性的公共政策和规则体系的变革创新,就应透视资本力量和私人偏好凭借技术变革先进性的假说”,多维衡量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嵌入疫情防控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冲击和重组。这就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立足公共利益、多元平衡和安定秩序来对智能技术进行理性审视和有效规制,在疫情防控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方法、防控技术布局、法律法规、责任机制、应急预案、前置的产品测评和安全评估、第三方行业准入和监管机制等方面完善数字技术应用的规则体系,在框架性规则、技术性规则和协调性规则方面推进防控格局的基本保障,实现有领导、有规范的群防群控。其一,完善框架性规则,就是健全有关数字技术应对举措、疫情防控的基础性规则,涉及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框架、应用领域和实施机制等基本问题。其二,完善技术性规则,就是健全关于数字技术如何设计、应用和管理的规则,分为技术基础规则、技术支撑规则和技术应用规则,从数字技术的审查、智慧防控方案设计评审、建设过程中技术设备功能的要求与分配,到验收阶段的测评、应用阶段的科学管理实现流程化建构。其三,完善协调性规则,就是着眼于调解数字技术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健全有关数字技术安全审查规则、信息保护规则和数字技术伦理规则,防范和规避潜在的危害与陷阱等。

(二)探索自我赋权,打造防控生态

各种网络化、数字化、智慧化的新技术、新模式对国家和社会都进行了赋权,使联防联控的治理能力出现跃升,不断产生新的权力、权利和利益,使常态化背景下的疫情防控矩阵变得更为复杂。马尔库塞认为:“技术始终是一种历史和社会的设计:一个社会和这个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兴趣企图借助人和物而要做的事情,都要用技术加以设计。”在推进政务流程再造和数字技术应用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不能削弱,但要特别注重与行业组织、网络营运商、公民建立协商合作与互动参与的伙伴关系,包容吸纳各种在线平台的代码规制,通过对与疫情相关的传播感染、物资人员资源、重点人员、重点区域等重要数据的汇集,加强不同主体间的数据沟通,形成更为高效一体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数据管理体系。第一,各级政府需要努力推进开门立法、探索多元协商防控,防范关门设计或者权力擅定。凭借数字技术强大的信息收集与筛选能力对疫情和舆情进行研判、反馈,适时对利用疫情危及公共秩序的价值偏好和行为予以规制、引导和矫正,有效打造公开、透明的责任政府形象。第二,通过技术赋权加大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等要素的社会治理权重,使防控的责任和权力更加扁平化、分散化。借助信息网络平台,打造实体与虚拟的“微政务”管理服务单元格,如微格自治、小组自治实体单元格,即以社区、村组为基本单元,以动员群众为核心,以内部化的利益平衡为机制的自治单元,利用微信群、QQ群、政务微博、政务公众号等“微平台”灵活、便捷的独特优势助力差异化防控和精准防控。第三,通过整合互联网企业、政府部门间与层级间的交通、电讯、民生、舆情等各类大数据,进行共性信息追踪,按照共性的最大公约数原则进行防疫资源和力量的配置,为政府和社会彼此间的契约和分离创造了一个新的基础结构。第四,通过数字技术为政府和社会打造信息权利均等、数据平权、技术平权的防控生态,使人们能够理解、配合和支持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甚至会为此而做出必要的权利让渡,创造了一种政府和社会的回归关系。

(三)注重技术向善,涵养公共精神

常态化疫情防控必然需要对公权和私权重新配置,为了适应外部社会情况的巨大变化,数字技术应用所致的分权与赋权,必然会触动固有权力关系和利益格局,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机关系、生命伦理、行政伦理、社会伦理产生改造与颠覆,既可能影响疫情防控的常态化进程,也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对其所导致的技术伦理问题进行及时分析、解决。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放大人性之善,彰显技术伦理,既要注重利用数字技术提升防疫工作效率,降低传染病交叉感染的风险,同时又不能违背人道、无害、同意、公正、共济等原则;既要反对盲目排斥智能技术的保守主义倾向,不要因过度提防风险而阻碍了创新,又要反对对智能技术的滥用、误用和过度使用,努力消弭信息异化、数据权利、个人隐私、数据鸿沟等方面的伦理失范,为群防群治打造一个和谐、人性化的技术治理场域。一是恪守技术伦理,构建行业自律机制。通过道德教育提升智能防控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科学设置智能防控企业准入门槛,针对从业人员推行信用考评体系。二是加强法制建设,明确治理红线。按照数据涉密程度进行分级分类,要从关乎国家安全角度对不同层级的信息平台进行统筹,确保相关数据都用于公共安全。设置明确的数据禁区,防止非法行使私权和非法履行公权,除政府购买以外,严禁疫情防控的数据交易,防止个人隐私及公共权益受到侵害,为实现数据有序流动、构建数字防控生态提供足够的社会信心。三是破除信息壁垒,发挥共享优势。建立应急状态下国家与地方的数据协同平台,用顶层设计的方式推进数据的融合和关联。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与部门间数据共享制度、平台型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信息公开制度,打通公私“数据显贵”所构造的数据壁垒,实现政府部门、平台型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患者流行病学信息的通达与共享。四是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防控举措。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集技术性工具理性与制度性价值理性于一体,并使两者达成平衡的状态。既要解决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又要关口前移,及时发现某个环节、某个方面突出的个性问题。既要“借助技术程序的正当性强化数据智能决策系统的透明性、可审查性和解释性”,又要充分发挥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能动性,“推行技术分析和价值规范讨论相结合的解决问题的思路”。

(四)坚持底线思维,强化源头治理

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发挥数字技术应对的主动性、前瞻性,加强对疫情发生、发展机理及次生灾害衍生规律的研究,着力解决可能产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疫情之所以爆发蔓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未知病毒认知的缺乏和防控举措不力。通过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对碎片化、微反映、非结构的现象和表征等巨量数据进行预测性分析与研判,使应对疫情的工具数字化与信息化,形成“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的防控体系,掌握防控的主动权。第一,推动疫情防控全程从经验判断走向科学决策。疫情防控是一场不能犹豫、不能等待、不能侥幸的战斗,通过智慧防控手段可以摈弃简单化、极端化的应对方式,通过收集疫情数据,科学建模、分析,全方位监控疫情变化,助力政府实时监测分析疫情动态、精准检测病毒变异情况、分析传播路径、精准防控及后续治理。第二,通过数字技术构建前瞻性公共卫生事件治理范式。通过运用数据挖掘等现代技术治理手段,精准地预见和评估潜在的风险隐患,主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反馈和更新的动态循环预警、监控体制,实现疫情防控关口向源头前移。实现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基于自有数据或第三方风控数据源,确定与疫情潜伏、爆发、演变、应对、消解等重点指标,构建公共卫生事件的诱发模型,对潜在风险点布控,并针对不同场域组织开展突发疫情的情景构建与应急准备工作。第三,通过数字技术的非接触效应,提升防控的精准性与科学性。借助于基础网络,使人们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提高自我防护意识。通过物联网设备收集隔离者的位置和生理数据,在确保隐私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对隔离者状况的分析与监控。智慧物流供应链城市配送、智慧交通监管、智慧社区防控等推动线下场景线上化迁移运作,线下需求通过线上来满足,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避免交叉感染。在线娱乐、在线教育、在线办公、远程医疗、生鲜电商等新模式将数字化生存方式渗透到社会的每根毛细血管,促进了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的数字化转型。

运用新一代数字技术支撑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是数字技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实践应用,实质是由“总体性支配”向“技术治理”的重大转型。数字是中性的、冰冷的,但数字也是有温度、有能力和有担当的。数字技术应对疫情,表面是数字,背后是一个个家庭、一个个人的生计与生命。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应用数字技术不是技术理性对人文精神的侵蚀,不是让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心理距离渐行渐远,而是要通过搭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智慧治理平台,助力科学防控、精准施控。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平衡科学与民主、技术与治理、技术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让数字技术应用在法治的轨道上拓展和深化。同时要抓住千载难逢的数字化转型机遇,推进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更好地实现应急资源和安全保障的有效供给,实现公共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附 本 文 题 录


1. 刘朝晖《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数字技术应对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6期。

2. 刘朝晖.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数字技术应对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20(06):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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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社会科学辑刊》编辑部

图文编辑:李冠莹

责任编辑:李    阳

审       核:李学成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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